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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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太陽能電池,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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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213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太陽能電池,是否屬本署公告應申請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4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電池製造程序條件,係指各種電池製造程序中,具有粉碎、研 磨或熱融加熱、裁切、組力等作業程序者。僅從事光能電池或行動電 話專用電池製造者,不在此限。另查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3 批應 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半導體製造程序條件,係指 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 之生產者,而半導體指於矽(四價)中添加三價或五價元素形成之電 子元件。本案○○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倘以玻璃(非矽晶圓)為 基材,經薄膜沈積、雷射劃線、噴砂、成壓及封裝等程序,從事太陽 能電池製造,則非屬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 染源。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公告 條件中,不論行業製程別,倘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 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總排放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亦應申請 許可證。倘該公司有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之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 制前之排放量達 50 公噸/年以上,依規定仍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 證。請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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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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