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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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貴轄○○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鍋爐使用之燃料(木屑)屬原料或廢棄物,及其應符合之廢氣排放標準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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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199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貴轄○○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鍋爐使用之燃料(木屑)屬 原料或廢棄物,及其應符合之廢氣排放標準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11 條之一規定,以 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 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 93 年 1 月 1 日起,準用第 5 條及第 10 條之規定。即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 固定污染源,其戴奧辛排放應符合前揭標準第 5 條規定,並依同標 準第 10 條規定進行定期檢測。非屬上述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 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其廢氣中之戴奧辛應符合固定污染源戴 奧辛排放標準。 二、本案貴轄○○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鍋爐使用木屑為燃料,倘該木屑 來自工廠或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係依法收受廢木材為原料,以再 利用或處理方式,經加工處理製成之木屑,認定屬該再利用或處理機 構生產之產品,不視為廢棄物;倘該木屑直接來自家戶或事業拋棄、 放棄或不願再使用之物質者,始屬廢棄物範疇。 三、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認定該公司使用之木屑屬原料或廢棄物 、其應檢具之文件及應適用之戴奧辛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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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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