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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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貴轄台灣○○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對二極體製造程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以每千個產品生產量排放0.155公斤揮發性有機物為估算基礎有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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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171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台灣○○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對二極體製造程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
,以每千個產品生產量排放 0.155 公斤揮發性有機物為估算基礎有疑義
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該公司來函表示,二極體製造程序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程序
,為晶元製造程序其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多寡應與晶片尺寸大小有關,
與切割之晶粒無關,若以公告排放係數將切割後之晶粒數(千個)作
為估算基礎,則估算出 VOC 排放量遠大於實際之原物料使用量約 1
.3 倍乙節,查本署公告該排放係數前,係經實際檢測調查國內二極
體與電晶體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及檢測期間產品產量,作為估算排
放係數基礎,調查結果若以晶片面積作為估算基礎,則其排放係數為
9.32-14.395 公斤/晶片面積,若以晶粒數為估算基礎,則其排放係
數為 0.001-0.316 公斤/千晶粒數為利業者估算方便,本署選擇以
產品數量為其計算基礎,取最高及最低之平均值 0.155 公斤/每千
個產品產量,作為適用國內二極體製造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係數(
草案),且於 96 年 1 月 5 日與台灣區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代
表進行協商作業,並於同(1 )月 19 日邀集公會進行係數(草案)
確認會議,公會皆表示對本係數無意見,達成共識,俟後方完成該係
數之公告作業。
二、旨揭公司依每千個產品生產量排放 0.155 公斤揮發性有機物申報空
氣污染防制費,自應以晶粒數(千個)為估算基礎,倘其認為該係數
有不適用之情形,得依該廠製程之特性,提出自廠係數申請審查認定
,俟核定後再據以依核定自廠係數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請貴局視其
需要協助該公司申請自廠係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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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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