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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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光電業無塵室一般排氣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否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排放量有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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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078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光電業無塵室一般排氣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否納入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核定排放量有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款 及第 3 條規定,該標準適用於從事液晶面版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 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管制項目包 括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空氣污染物,不分製程或一般排氣 管道,其為排放前揭污染物者,皆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避 免污染環境。 二、有關貴局對○○公司○○廠其無塵室內製程廢氣經由防制設備處理後 之排放量已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另其面版製造烘乾程序及機台 清潔程序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由一般排氣管道排放,應否納入許可 證管制有疑義乙節,光電業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空 氣污染物,不論由製程排放管道或一般排氣管道,其揮發性有機物、 氫氟酸及鹽酸等空氣污染物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自應將其排放管 道之排放量均納入許可內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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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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