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停工期間堆置之廢棄物產生異味,應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或第31條處分及情節重大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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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105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於停工期間堆置之廢棄物產生異味,應以違反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或第 31 條處分及情節重大認定疑義,復請查照 。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3 條規定,公私場所經主管機關依法命停止污 染源之操作、停工(業)者,應於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前, 檢具試車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試車,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 試車,本案該公司恢復污染源操作或復工(業)之試車計畫書,請貴 局謹慎審查,以確保其恢復操作後不再發生污染環境情事,本署業於 97 年 11 月 24 日環署空字第 0970082966 號函釋在案,請逕依上 開說明辦理。 二、本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因情節重大, 業經貴局於 97 年 10 月 2 日命其停工,已達到其污染改善之目的 ,倘該廠於停工期間另因堆置之廢棄物產生異味違反本法規定,違反 情節及主體不同,無法依違反相同法條,而再次認定為情節重大,命 其停工。 三、另查該公司領有貴縣政府核發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於雲林縣○○ 市○○路○○號設置一般廢棄物掩埋場。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 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5 條規定,衛生掩埋場於每工作日結束時,應覆 蓋厚度 15 公分以上之土,並予以壓實;於終止使用時,應覆蓋厚度 50 公分以上之砂質或泥質黏土。 四、本案經本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大隊稽查結果,該公司廢棄物掩埋場產 生惡臭之污染源,係為該掩埋場之滲出水返送場區所致,中區大隊已 督促業者應將該廠滲出水,以另行替代方案處理,並持續維護該廠區 之污染防治措施,以維護當地環境空氣品質,請貴局持續追蹤改善進 度,若發生違規情事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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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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