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對營建工地施工機具引擎使用不合標準之汽柴油,經稽查檢測不合格,處分對象為營建業主,非以移動污染源管制方式,處分行為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及逾越法令權限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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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800021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對營建工地施工機具引擎使用不合標準之汽柴油,經稽查檢測不 合格,處分對象為營建業主,非以移動污染源管制方式,處分行為人,違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及逾越法令權限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 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 違反該規定者,依同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該違規之公私場所,法有 明定。另於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包括設備與措施,而措施則包括以燃料管理方式,抑制或減少空 氣污染物之排放。 二、復依同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 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紀錄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發布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並於該辦法第 13 條之 1 規定營建業 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工地內之施工機具引擎應使用符合規定油 品成分標準限值之汽柴油,違反者,依同法第 56 條規定處分公私場 所,就營建工地而言,處分對象即為營建業主,故該辦法並無來函所 稱逾越同法第 23 條第 2 項之授權情形。 三、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 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固定污染源指前款所稱移動污染源以外之污 染源。雖營建施工機具行駛於工區範圍內作業,具移動性污染源性質 ,然其於營建工地主要以其動力執行挖土、打樁、推土、堆高等工程 作業,屬固定污染源管制範圍,納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 辦法管制,課營建業主責任,以加強施工機具應使用合格汽柴油之管 制工作,俾避免排放空氣污染物污染環境,與上述規定並無牴觸。 四、至於違反前揭辦法之處分對象為營建工程業主,本署業已多次函釋, 並於 97 年 5 月 28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39446 號函及 97 年 8 月 18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70056877 號函復貴局在案(諒達)。本案 請依前揭函釋內容辦理,以公私場所所有人(即營建工程業主)為處 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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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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