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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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六輕○○廠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監測數值,高於排放限值累計時間超過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之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計算方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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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10222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六輕○○廠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監測數值,高於排放限值累計時間超過 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2 項之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計 算方式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業於 93 年 7 月 15 日以環署綜字第 0930050333B 號函核定 「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其中輕油廠 M08 製程之排 放管道 P801 ,核定其氮氧化物濃度排放限值為 55ppm;M26 製程之 排放管道 PQ01 ,核定其氮氧化物濃度排放限值為 150ppm 及硫氧化 物濃度排放限值為 200ppm 。 二、查本案六輕○○廠之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紀錄,其 P801 排放管道於 97 年 7 月 9 日超過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之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累 積時間達 4 小時,另 PQ01 排放管道於 97 年 8 月 2 日超過環 境影響評估承諾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累積時間分別達 6 小時及 7 小時。上開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係超出環境影響評估承諾 之排放限值,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予以處分,不宜以空氣污染防制法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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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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