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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18:4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違章工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經命其停止污染源之操作、停工(業)或自報停工(業)時,應同時移請工商、建管主管機關依其相關法令處理;其復工(業)或恢復污染源之操作,亦應依上述法令取得合法之工廠登記及准予運轉操作後,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污染源試車作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453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9 月 11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違章工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防制法規定,經命其停止污染源之操作、停工
           (業) 或自報停工 (業) 時,應同時移請工商、建管主管機關依其相關法
          令處理;其復工 (業) 或恢復污染源之操作,亦應依上述法令取得合法之
          工廠登記及准予運轉操作後,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
          污染源試陣作業。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