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使用之鍋爐,應否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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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666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9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廠使用之鍋爐,應否辦理固定污染源設 置及操作許可疑義案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發 電或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指已設立之同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有 下列燃燒設施之一者:1.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或 非交通用引擎,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 153 萬仟卡/小時(含 )以上,新設污染源未滿 385 萬仟卡/小時或既設污染源未滿 1,0 00 萬仟卡/小時者者。2.屬同一排放口之鍋爐、非交通用氣渦輪機 或非交通用引擎,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2 公噸/小時(含 )以上,新設污染源未滿 5 公噸/小時或既設污染源未滿 13 公噸 /小時之鍋爐。管制重點主要係針對鍋爐燃燒,可能產生之粒狀污染 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依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提之鍋爐規格書,倘其屬同一 排放口之鍋爐,其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或蒸氣蒸發量符合前 揭公告條件者,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應 依規定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始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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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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