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96年10月30日環署空字第0960078436號函示,係依貴局高市環局一字第0960043901號函所詢:「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之異戊四醇化學製程所產生之廢液,先儲存於廢液儲槽後再送廢液焚化爐處理之適用法令規定」;另有關96年5月2日環保e言堂編號08A02097案件之回覆內容,則係依廠商所詢:「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以廠內製程產生之有機廢液及重油為燃料,其製程所需非以焚化廢棄物為目的之適用法令規定」,兩者所詢適用對象及法令規定皆不相同,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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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447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 96 年 10 月 30 日環署空字第 0960078436 號函示,係依貴局 高市環局一字第 0960043901 號函所詢:「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高雄廠之異戊四醇化學製程所產生之廢液,先儲存於廢液儲槽後再 送廢液焚化爐處理之適用法令規定」;另有關 96 年 5 月 2 日環 保 e 言堂編號 08A02097 案件之回覆內容,則係依廠商所詢:「鍋 爐蒸氣產生程序以廠內製程產生之有機廢液及重油為燃料,其製程所 需非以焚化廢棄物為目的之適用法令規定」,兩者所詢適用對象及法 令規定皆不相同,合先敘明。 二、有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廠申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或廢棄物焚化爐處理程序案,請依現場實際情形判定後,依權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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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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