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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5 18:2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私場所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應檢具符合排放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377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1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一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私場所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
              前,應檢具符合排放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
              驗。
          二  本案可請該公司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出其降低一氧化碳排放濃度之具
              體改善措施之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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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