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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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該公司經煙道檢測粒狀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後於改善期限內經目測判煙判定不合格乙案,因目測判煙結果無法據以判定是否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排放量,故乃以不罰為宜;惟該污染源若已嚴重影響環境品質,則自應另行安排檢測以判定其排放是否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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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346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7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該公司經煙道檢測粒狀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後於改善期限內經目測判煙 判定不合格乙案,因目測判煙結果無法據以判定是否超過原據以處罰之排 放濃度或排放量,故仍以不罰為宜;惟該污染源若已嚴重影響環境品質, 則自應另行安排檢測以判定其排放是否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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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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