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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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059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爰於 96 年 8 月 28 日公 告「異味污染物為空氣污染物」,所稱異味污染物係指足以引起厭惡 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氣味之污染物,涵蓋臭味、香味、甜味、酸味、 辣味及苦味等異於一般空氣之氣味,以及於同年 9 月 11 日發布修 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及 周界排放濃度標準,以督促公私場所妥善做好污染防制措施,避免排 放異味污染物超過管制標準,污染環境。 二、又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6 項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 止之空氣污染行為,爰於 96 年 4 月 12 日公告「從事烹飪將烹飪 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管制對象為餐飲業及一般廚房廢氣未經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妥善處理, 逕排放至溝渠之行為,以減少餐飲業及一般廚房所產生之空氣污染問 題,並降低民眾公害陳情案件之發生。 三、倘經民眾陳情家庭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未經空氣污染 防制設備妥善處理,經稽查確認違規情節屬實者,依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 31 條第 6 項規定處分並限期改善。 四、為減少家庭廚房油煙污染陳情案件,本署正鼓勵家用抽(排)油煙機 製造業者研發具有油煙處理效能的抽油煙機,並取得環保標章驗證, 俾利宣導推廣民眾採用,以有效改善廚房油煙排放污染,提升大眾居 家環境及生活品質。 五、另本案貴局對「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雖裝置惡臭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惡臭…未被完 全有效收集及處理。」之認定有疑義乙節,本署已於「空氣污染行為 管制執行準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判定惡臭污染行 為時,應繪製或記錄判定臭味發生源之相關位置,並描述現場聞到之 氣味。」,以及同準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執行空氣 污染行為管制時,應填載稽查工作紀錄表,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明定惡臭污染行為之判定規範,請依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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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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