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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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029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 符合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 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應依規定 申請許可證。此公告條件係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處理程序,所可 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粒狀物及臭味等進行規範。 二、本案○○環保有限公司倘係以破碎方式處理廢木材,其非以熱處理、 萃取、蒸餾…等方式為之,與前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公 告條件不符,則無須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本案請依其 製程實際操作狀況,依權責予以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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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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