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同標準第3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光電業之煙道排氣,管制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物質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020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係指從事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 關材料、元件或產品製造者,但僅從事二極體元件製造者,不在此限 ;同標準第 3 條規定,本標準適用於光電業之煙道排氣,管制空氣 污染物項目為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物質。上述內容主要係 針對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予以定義,並針對製程中可能排放之空氣 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玻璃為原料,製程中使用氫氟酸及 其他酸類進行玻璃減薄等程序,製成玻璃基板(供液晶顯示器作為玻 璃基板使用),該製程條件與前揭液晶面板製造及其相關材料、元件 或產品製造之定義相符,屬前揭標準適用對象。本案請查明後逕復該 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