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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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民間建築物毀損或倒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築物而應予自行修復、拆除或重建之營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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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700012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因 重大天然災害致民間建築物毀損或倒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認定屬危險建築物而應予自行修復、拆除或重建之營建工程。」即 明確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免徵適用對象,僅限民間建築物災 後修復、拆除或重建之營建工程始得適用。 二、本案所提農田水利會、農會等機構辦理水利渠道等搶修災修工程,是 否適用前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免徵適用對象乙節,倘農田水利 會、農會等機構辦理水利渠道等之修復、拆除之營建工程非屬前揭規 定適用之民間建築物者,則不適用前揭免徵規定,亦即其仍應依相關 規定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本案請貴局查明確認後,逕依權 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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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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