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六規定,對於應依規定裝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光電業者,其監測設施應設置於距污染發生源、控制設備、排放口或任何濃度變化處2倍以上排放管道直徑之長度,或排放口上無適當之採樣孔時,可將採樣管直接由排放口插入2倍直徑或2公尺深處採樣,以使監測結果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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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600943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第 1 項 第 1 款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附錄六 規定,對於應依規定裝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光電業者,其監測設施 應設置於距污染發生源、控制設備、排放口或任何濃度變化處 2 倍 以上排放管道直徑之長度,或排放口上無適當之採樣孔時,可將採樣 管直接由排放口插入 2 倍直徑或 2 公尺深處採樣,以使監測結果 具有代表性。 二、依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第 7 點規 定,污染源倘因故未能依本規範設置採樣設施時,應提書面資料說明 ,並經主管機關認可。本案所詢有關應依規定裝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之光電業者,倘其防制設備前端或後端因故無法依前揭說明二規定位 置安裝時,其監測設施亦得比照前揭採樣設施規範第 7 點規定,提 書面資料說明並經貴局認可。 三、本署刻正進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修正 草案之研議,有關該辦法附錄六性能規格之監測設施安裝位置規定、 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誤差等內容修正,貴局所提意見本署將審慎參採 ,一併納入未來修正之考量。 四、另本案詢問有關光電業有機酸鹼排放管道能否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 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7 條規定,認定為排放量較小之排放 管道,免予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疑義乙節,對於「排放量較小」之 認定,應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視個案情形進行審查核定。而具有酸性及 鹼性氣體排放管道之光電業者,得依其原物料特性(pH≦5 或 pH≧9 )作為酸性或鹼性有機物之認定方式,且酸性及鹼性氣體排放管道得 認定為排放量較小之排放管道,惟其核定總量,不得大於其未經控制 前全廠排放總量之15% 。本署業於 96 年 12 月 19 日以環署空字第 0960097761 號函送認定之建議原則(諒達)在案。請 貴局得依該 函建議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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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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