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1:3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廿五條所稱新社區興建,係指開發行為以社區型式申請興建,目前相關法令以社區型式申請興建除國民住宅社區、勞工住宅社區、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外,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該法所稱新開發社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社區及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者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663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1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主    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所稱新
          社區興建,如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是否無論規模大小皆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十四竹市環一字第九九四三號函
              。
          二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五條所
              稱新社區興建,係指開發行為以社區型式申請興建,目前相關法令以
              社區型式申請興建除國民住宅社區、勞工住宅社區、非都市土地山坡
              地住宅社區外,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該法所稱新開發社區
              ,指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社區及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者。
           (二) 依山坡地有關法規規定於山坡地從事開發建築者。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