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英 | 
                    
                    
	| 公發布日(Date): | 
	095.04.14 |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 9 條之 1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查證工作,於特定區域內 
得委託相關管理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第 12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作成。 
前項通知書除應記載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外,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應改善、補正事項。 
二、改善、補正期限。 
三、完成改善、補正應檢送之證明文件。 
四、屆期未完成改善、補正者,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15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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