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英 |
公發布日(Date): |
095.07.25 |
法規內文(Content): |
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500582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條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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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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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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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病媒防治廣告(以下簡稱環境用藥廣告),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影視(含電影、電視、錄影帶、光碟片等)。
二、廣播。
三、看板(含電子看板)。
四、網路。
五、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日曆、月曆、電話簿等)。
六、車輛(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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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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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登載或宣播環境用藥廣告時,應敘明廠商名稱及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
前項宣播以影視、廣播或電子看板方式為之者,得免敘明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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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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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藉他人名義或保證為宣傳。
二、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使人誤解環境用藥效能或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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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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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廣告內容不得有錯誤之使用示範或下列圖文、言語:
一、誇張安全性,如環保配方、絕對安全、人畜無害、無毒性、安心使用或放心使用等。
二、誇張效能,如立即見效、澈底殺滅、完全消滅、通通殺、根除或保證等。
三、誇張製法,如特級品、最高技術、最新科學(技)、最進步製法等。
四、防治或預防腸病毒、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禽流感、退伍軍人症及其病原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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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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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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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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