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樹木、植栽修剪所生樹枝、樹葉、樹幹等天然植物殘體之廢棄物屬性
,非屬事業活動產生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認屬一般
廢棄物,其回收、清除及處理應依同法第 12 條、第 14 條及一般廢棄物
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廢棄物清理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廢棄物係指能
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具有被拋棄、減失原效用
、被放棄原效用、不具效用或效用不明,或其他該項各款所定情形之
一者;同條第 2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係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係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合先
敘明。
二、樹木、植栽於一般環境維護、景觀管理或例行修剪所生之樹枝、樹葉
、樹幹等天然植物殘體,考量其非屬事業活動製程產生而不論事業內
外,如符合本法第 2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廢棄物情形之一者,原則
認屬一般廢棄物。
三、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及處理,應依本法第 12 條及一般廢棄物回
收清除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執行機關並得依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四、有關轄內樹木、植栽修剪所生樹枝、樹葉、樹幹等天然植物殘體之清
理,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俾利實務執行一致。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本部法制處、環境管理署、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