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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6: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
民國 98 年 02 月 2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使主管機關對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案
    件,裁處罰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三、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
    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四、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所
    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五、依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上限裁
    處之。

六、按日連續處罰之每日罰鍰額度,應依最近一次所處罰鍰額度裁處之。

七、本基準規定以外之其他違反本法之案件,主管機關應依法定罰鍰額度
    ,考量違反情節、污染程度及危害程度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