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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1 04: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附表一所列之燃料,應符合公私場所固定污
              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成分標準。
          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附表二所列之燃料,應符合公私場所固定污
              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混燒比例規範。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