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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以上簡稱本小組) 任務如下:
一、協調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督導或協調有關機關對於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
三、提供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副署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
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
兼任,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一人兼任
,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有關機關調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及副執
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第 6 條
本小組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
者參與。

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 8 條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參與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第 9 條
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