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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第 1 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預防、整治土壤與地下水污
染、防治水污染、推動環境教育工作、降低及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建立污
染者付費制度,以改善生活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發展,特設置環境保護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
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
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入。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入。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五、環境教育基金收入。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支出。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五、環境教育基金支出。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署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 6 條
本署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
六、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及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