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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淨零綠生活推動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我國淨零綠生活轉型,特
    設淨零綠生活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淨零綠生活重大政策、措施及行動之擬訂。
(二)淨零綠生活執行及運作之協調、評估。
(三)其他淨零綠生活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綜理會務;副召集人一人,由
    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襄助會務。

四、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由召集人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聘兼;其中
    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五、相關政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因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人選,補足
    原任期;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
    處長及副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七、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政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得視需要成立任務小組,進行淨零綠生活推動諮詢事宜。

十、本會及各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民間團體或學者專家列席。

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