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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捐)助計畫支用單據事後審核及管控處理原則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補(捐)助計畫支用單據
    事後審核暨控管處理機制及評分標準,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署同意受補(捐)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以收(領)據及相關資料辦
    理結報,並將支用單據正本留存各受補(捐)助單位者,應符合本原
    則管控評分項目(附件一)。
(一)評分項目分為受補(捐)助單位自我評分及本署業務單位審查評分
      二部分,評分總計十分,自我評分及審查評分達七分以上即具備事
      後審核資格,評分項目分列如下:
      1.自我評分
     (1)具有經立法院審議之預決算。
     (2)具有訂定完備之會計制度。
     (3)年度財務報告具備會計師之查核簽證。
     (4)單位內控機制良好並設置專責會計單位。
      2.審查評分
     (1)經檢視符合自我評分項目規定。
     (2)前一年度受補(捐)助計畫經費核銷補正次數未超過三次。
     (3)前一年度支用單據定時填列執行,無抽查申報不實或未依規定
          妥善保存之情形。
     (4)前一年度受補(捐)助計畫結報無重大違失情形。
(二)上述評分結果,將由補(捐)助管理系統每年更新提供合格名單及
      評分表(附件二)。

三、本署補(捐)助計畫支用單據是否留存受補(捐)助單位之准駁,由
    本署業務單位於當年補(捐)助計畫核定簽報前,對受補(捐)助單
    位進行支用單據事後審核評分,並於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
    台—補(捐)助民間團體機關學校經費管理系統所列「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補(捐)助計畫支用單據事後審核合格名單及評分表」一併簽報
    機關長官核定,函知符合規定之受補(捐)助單位。

四、依前點函知受補(捐)助單位同意支用單據留存時,應請其各年度計
    畫執行結束時,將支用單據按收支報告表支用項目分類,依序編號裝
    訂成冊,並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
    處理辦法等)、團體會計制度、稅捐機關法規等妥善保存。如發現受
    補(捐)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
    情事,本署將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
    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