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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7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民眾參與環境影響評估案
    件審查作業,並維護會場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當地居民、居民代表、相關團體,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旁聽本署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相關會議(包括初審會議、專家會議及委員會議,以下
    合稱本會議 )。

三、向本署申請旁聽本會議者,應於本會議舉行前以書面、傳真、網路或
    電話,敘明申請人姓名、聯絡電話、地址等資料。

四、本署得依申請人意見之代表性及申請送達本署之時間順序,發給旁聽
    證。但每一開發案件,各團體或各村(里)居民以二人為限;旁聽之
    總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必要時本署得協調不同意見代表入場旁聽。

五、旁聽人員應於本署擇定之會場、旁聽室或其他地點旁聽;於會場旁聽
    者,並應佩帶旁聽證。

六、旁聽人員同時登記發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本會議舉行前一日申請,以便安排座次及發言順序,逾期提出者
      ,本署得不受理。
(二)初審會議、專家會議或委員會議無法於第一次會議完成之開發案件
      ,其後舉行該開發案件之同項會議不再受理旁聽人員登記發言。但
      旁聽人員仍得旁聽,如有意見應以書面表達意見。
(三)表達意見應簡明扼要,每人以三分鐘為原則;每開發案件表達意見
      之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但於初審會議或專家會議,主席得
      視會議情形調整發言時間。
(四)於專家會議之意見表達,應僅就特定範圍之議題為之;與討論議題
      無關意見,本署得記明於會議紀錄另予處理,會議時不予處理或回
      應。

七、同時登記發言之旁聽人員,未及於會場表達意見者,得另提書面意見
    送達本署,本署將彙整相關意見、開發單位說明資料及對其意見之其
    他處理方式,公開於本署網站。

八、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會務人員引導簽名、入座。
(二)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或干擾本會議進行之行為。
(三)禁止攜帶標語、海報、各式布條、旗幟、棍棒、無線麥克風或其他
      危險物品。
(四)不得於會場攝影、錄影或錄音。但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五)依會務人員安排之發言順序及時間於會場表達意見,並提供該意見
      之書面資料。
(六)本會議進行決議前,旁聽之當地居民、居民代表、相關團體均應離
      開會場。但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旁聽人員違反第八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有妨礙會議秩序或有其他
    不當行為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命其離開會場;情節重大者,本署
    並得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