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網不實登錄之處置原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提昇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網(以下簡稱綠網
    )資料正確性及推動成效,針對不實登錄情形明確規範相關處理規定
    ,特訂定本原則。

二、綠網不實登錄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照片之位址與現址不符。
(二)照片內容與髒亂項目不符。
(三)相同照片重複使用。
(四)清理前中後照片內容不實或無關連性。
(五)相同或相似內容活動重複發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綠網不實登錄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由系統設定條件,利用程式進行比對。
(二)透過檢舉機制再由本署以人工方式進行複核比對。
(三)針對異常者,由本署主動以人工方式進行抽查比對。

四、不實登錄資料之處置如下:
    經查證屬實者,將被檢舉之日誌、文章或活動等內容,由系統變更為
    草稿,並於當事人部落格留言板中告知,請其變更、確認後再重新發
    表,倘若 7  日內未重新發表者,系統將自動刪除該篇日誌、文章或
    活動。

五、處置原則如下:
(一)於戰鬥力積分方面,除扣除原項目加分分數外,亦針對發表者(如
      個人/團體)或授權網路代書發表者(如團體)之部落格戰鬥力,
      依現行檢舉機制進行扣分,涉及項目及扣分內容如下:
      1.照片內容不實。(扣 10 分)
      2.同一個部落格日誌(限同一類型日誌)或文章內容重複發表。(
        扣 10 分)
      3.刊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的資料。(扣 100  分)
(二)如有涉及違法且確屬情節重大者,將該帳號予以停權或刪除。
(三)年度績效評比項目正確性因子權重扣分
      年度推動重點項目之評比(例如 2009 年「清潔度」、「動員績效
      」等等)項目內容有涉及不實登錄,經查證屬實者,將不實登錄之
      評比項目依正確性因子(如表一所示)加權扣分。
      表一 正確性因子之扣分權重
      ┌─────────┬───────┬──────┐
      │  不實比例(A)  │扣分權重(B)│正確性因子(│
      │                  │              │100 %–B)│
      ├─────────┼───────┼──────┤
      │0 %              │0 %          │100 %      │
      ├─────────┼───────┼──────┤
      │1 %>A>0 %    │5 %          │95  %      │
      ├─────────┼───────┼──────┤
      │5 %>A≧1 %    │20  %        │80  %      │
      ├─────────┼───────┼──────┤
      │10  %>A≧5 %  │40  %        │60  %      │
      ├─────────┼───────┼──────┤
      │A≧ 10 %        │100 %        │0 %        │
      └─────────┴───────┴──────┘
      【註】不實比例=(不實之日誌、文章及活動總篇數/發表之日誌
            、文章及活動總篇數)×100 %
(四)不予列入各項專案活動評比(如淨灘淨溪、金秋環境季及公廁…等
      評比)
      1.評比期間若發現涉及不實登錄且經查證屬實者,將不實登錄之評
        比項目依正確性因子(如表一所示)加權扣分,且不得列入前述
        活動績優頒獎名單之中。
      2.另於頒獎名單初審或複審過程中,若發現涉及不實者,經查證屬
        實,將不得列入前述活動績優頒獎名單之中。
(五)扣減下年度補助經費如下:
      依各單位之部落格不實登錄比例之正確性因子扣分權重(表一),
      扣減下年度補助該單位相關經費(例如村里不實登錄則不予補助「
      村里環境衛生在地扎根」及「清淨家園協巡組織」子計畫;若鄉鎮
      市區不實登錄則不予補助「營造優質環保示範區」子計畫)。
(六)公布不實登錄者
      部落格如有不實登錄比例超過 5  %,將於綠網公布其單位或部落
      格名稱,例如首頁或管理後台e管家,或發函糾正。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