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自公告日起,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露天燃燒含左列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
物質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處罰:
一、被覆或含有塑膠、橡膠、樹脂之電線電纜、油脂線、電纜(線)接頭
、電線雜、電纜雜、電鍍架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
二、被覆或含塑膠、橡膠、樹脂之電腦、電腦零子件、電話交換機、電話
交換機零子件、電子下腳品或通訊器材、電話基板等物質或其拆解殘
餘物。
三、含膠或油脂之馬達、壓縮機、菊花銅線、乾式沈水式幫浦等物質或其
拆解殘餘物。
四、含油紙鐵心、電氣盒等物質或其拆解殘餘物。
五、電容器、變壓器或其拆解殘餘物。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