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一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二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二條。
三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 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 (資源回收) 廠興建或擴建工程,
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二 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 (資源回收) 廠興建或擴建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 位於工業區,平均每日處理廢棄物量一百公噸以上者。
(二) 位於都市土地 (不含工業區) ,平均每日處理廢棄物量五十公噸以
上者。
(三) 位於非都市土地 (不含工業區) ,平均每日處理廢棄物量二百公噸
以上者。
三 本公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標準比照「環境影響評估
書件審查收費辦法」中環境保護工程興建之收費標準。
四 本公告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增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