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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之次數計算
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四
              款規定「申請前之一年內,因未依法清理廢棄物經主管機關告發二次
              以上」之次數計算,不包括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因
              網路申報違規致告發處分之次數。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