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一般廢棄物-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
依 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附 件:一般廢棄物-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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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種類│再利用管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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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 │一 一般廢棄物來源:家戶及非事業所產生廚餘。 │
│ │二 再利用用途:有機質肥料、培養土、土壤改良之原│
│ │ 料及動物飼料。 │
│ │三 再利用機構: │
│ │ (一) 政府機關或合法登記有案之農工商廠 (場) ;其│
│ │ 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許可證者,執行機│
│ │ 關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報│
│ │ 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辦理;未取得公民營│
│ │ 廢棄物清理、處理許可證者,執行機關應依同法│
│ │ 第二項後段規定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
│ │ 據以辦理。 │
│ │ (二) 再利用之主要產品為有機肥料、培養土、土壤改│
│ │ 良或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於動物飼料者,不│
│ │ 在此限。 │
│ │ (三) 再利用作為有機質肥料原料者,再利用機構必須│
│ │ 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
│ │ 發之肥料登記證。 │
│ │ (四) 再利用於培養土原料及土壤改良者,應依一般廢│
│ │ 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 │ 政府機關依前述用途進行再利用,以自行使用為│
│ │ 原則。 │
│ │ (五) 再利用於動物飼料者,再利用機構應具有高溫蒸│
│ │ 煮設備、動物防疫措施及相關設施。高溫蒸煮時│
│ │ 應持續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 90 ℃以上,蒸煮│
│ │ 至少一小時以上。 │
│ │四 再利用前貯存清除應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
│ │ 辦法之規定。 │
│ │五 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
│ │ 規定辦理。 │
│ │六 再利用機構應按季將再利用廚餘之來源、數量、再│
│ │ 利用用途等紀錄及剩餘廢棄物處置證明文件,報廚│
│ │ 餘產生及再利用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自│
│ │ 行妥善保存該等紀錄文件三年供查核。 │
│ │七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
│ │ 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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