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工廠設立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工業類別定義及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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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5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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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工廠設立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工業類別定義及適用範圍」第三項
及第二十二項工業類別定義及適用範圍。
依 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
公告事項:修正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九日 (85) 環署綜字第四三八七一號公告工
廠設立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工業類別定義及適用範圍第三項及第二十二
項如下:
三 石油化學工業:指石油化學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包括乙烯、丙烯、
丁烯、丁二烯、芳香烴等基本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二 人纖工業:指各種合成纖維或再生纖維 (如嫘縈纖維) 之製造工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