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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三、本署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環署空字第○九三○○三○四二九號公告
              中有關移動污染源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之收費費率,自本
              公告實施日起廢止。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