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既
設加油站之地下儲槽系統「更新」之適用範圍與新設加油站之地下儲槽系
統採密閉測試監測其報告之適用性,其法令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一、既設加油站地下儲槽系統「更新」之適用範圍:
有關「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款之「更新」定義,係指地下
儲槽系統之儲槽或管線營運設備變更。爰此,當加油站所設置之儲槽
或管線營運設備因汰舊換新或破損等因素進行全部、部分、單一儲槽
或管線(由儲槽連結至加油機)之更換工程時,則應依「管理辦法」
第 3 條第 3 項、第 4 條第 3 項及第 6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
。
二、新設加油站地下儲槽系統採密閉測試監測其報告之適用性:
依「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2 款第 6 目規定所提之地下
儲槽系統之密閉測試報告,係相關設施運至加油站安裝後,由領有本
署環訓所頒發之「地下儲槽系統污染監測人員」結業證書人員所進行
之空槽(管)密閉性檢測,該密閉測試報告可供作為「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之第 1 次監測之申報資料,惟下一次之檢測與申報日期
,須自該次檢測之檢測日開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