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鈕釦型鹼錳、
氧化銀、氧化汞、鋅空氣、鎳鎘電池等乾電池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
銷售、贈送或促銷之乾電池上標示回收標誌。
二、鈕釦型鹼錳、氧化銀、氧化汞、鋅空氣電池之回收標誌圖樣如圖一,
鎳鎘電池之回收標誌圖樣如圖二。
三、鈕釦型鹼錳、氧化銀、氧化汞、鋅空氣電池,應於單一電池(cell)
本體或其內外包裝標示回收標誌。
四、以前項乾電池組裝成圓筒型電池者,應於該圓筒型電池本體及其內外
包裝標示回收標誌。
五、鎳鎘電池應於單一電池本體及其內外包裝標示回收標誌,但使用於組
裝型電池(battery pack),且組裝完成之電池上已標示回收標誌者
,免於單一電池本體上標示。
六、組裝型電池應於組裝完成之電池上標示回收標誌。
七、乾電池裝配於物品中,且隨該物品銷售、贈送或促銷予消費者,得以
該物品安裝乾電池處之回收標誌及該物品說明書中之回收標誌取代單
一電池本體上之回收標誌。
八、前項裝配乾電池之物品體積小於十五立方公分者,得以該物品說明書
中之回收標誌取代單一電池本體上之回收標誌。
九、乾電池之回收標誌應清楚可見且持久,標示於單一電池本體者,面積
至少為該電池表面積之百分之五;標示於電池內外包裝、組裝型電池
或裝配有電池之物品者,回收標誌之面積至少為該包裝、組裝型電池
或該物品之最大平面面積之百分之五,且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分平方(
0.5cm × 0.5cm);標示於物品說明書中者,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分平
方(1.5cm ×1.5cm)。
十、乾電池供輸出者,不受本公告規定之限制。
十一、本署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88)環署廢字第○○七二二八八號修
正本署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八七)環署廢字第○○一二六一二號公
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應由業者回收之廢乾電池,乾電池
上所應標示回收標誌之相關規定及實施日期」,自本公告日起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