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確實執行機動車輛排放空氣
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十六條
之規定,協助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 (以下
簡稱測定機構) ,編制檢驗室管理手冊,據以執行機動車輛排放空
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業務,以建立測定機構之管理制度,提昇
測定作業之精確性,特訂定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
定機構檢驗室品質系統基本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 。
二、規範內容
(一) 本規範之規定內容包括對於測定機構檢驗室之系統管理要求與技
術管理要求兩部分。測定機構所編制之檢驗室管理手冊,應涵蓋
此兩部分之要求。
(二) 除遵行本規範外,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
得自行參酌參考文獻,強化檢驗室管理手冊之內容。
三、系統管理要求
(一) 組織方面
1 、檢驗室之管理系統應涵蓋在檢驗室內的固有設施、固有設施
外的現場或與其相關聯的臨時性或移動性的設施內所執行之
工作。
2 、若檢驗室為大型組織的一部分,則組織應明確規範參與或影
響檢驗室檢測業務之關鍵人員的權責,以釐清潛在之利益衝
突。
3 、檢驗室應遵行下述規定:
(1) 負責人與測定人員應具有執行其職務之權責與資源,以鑑別
是否偏離品質系統或測定程序,並採取行動以預防或減少這
些偏差。
(2) 確保測定人員免於任何可能不利於其工作品質之不當的商務
、財務或其它壓力與影響。
(3) 明定確保客戶機密資料與財產權及測定結果電子儲存與傳遞
保護之政策與程序。
(4) 明定檢驗室之組織與管理架構及檢驗室在組織內之位階,以
及其檢驗室品質管理、技術操作及支援服務間之相互關係。
(5) 對於所有辦理影響測定品質工作之管理、執行或確認的人員
,應明定其責任、權限及相互關係。
(6) 由檢驗室主管全權負責提供技術作業與所需之資源,以確保
檢驗室運作所要求的品質。
(7) 指派熟悉測定目的、方法、程序及測定結果評估之人員,給
予測定人員適當的督導。
(8) 品保品管人員負責確保持續實施與遵循品質系統之要求。品
保品管人員應有與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督導檢驗室之主管 (
不含檢驗室主管) 直接溝通之管道。
(9) 檢驗室主管與品保品管人員應有職務代理人。
(二) 品質系統
1 、檢驗室品質系統包括政策、系統、計畫、作業程序等,應將
其明定於管理手冊或其附屬文件中。檢驗室應對有關人員 (
含測定人員及督導檢驗室人員) 說明管理手冊及相關文件之
內容,使其瞭解,並方便取閱,俾據以落實實施。
2 、檢驗室應建立並實施適合檢驗室其執行業務範圍之品質系統
。
3 、品質政策聲明應由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督導檢驗室之主管 (
非檢驗室主管) 簽署發布。品質政策聲明應至少包括下列項
目:
(1) 承諾以優良專業之操作與測定品質,並遵循環保法令,以提
供客戶測定服務。
(2) 檢驗室服務標準之聲明。
(3) 品質系統之目標。
(4) 要求測定人員應熟悉及符合管理手冊之規定。
4 、管理手冊應有品質系統的文件架構說明,包括附屬文件之索
引。
(三) 文件管制
1 、檢驗室應建立各種作業程序,以管制其品質系統之所有內部
產生或從外部而來的文件,諸如:法規、標準、管理手冊、
檢測方法、作業程序、規格、繪圖、表單、軟體、說明書等
。文件得為印製品或電子書。
2 、文件核准與發行
(1) 凡為品質系統的一部分,而發行至檢驗室內測定人員之所有
文件,在發行使用前應由被授權人員審查與核准。檢驗室應
建立現行品質系統使用文件之總覽表與文件管制程序,以防
止誤用已作廢或過時之文件。
(2) 文件管制程序應確保下列各項:
A.檢驗室之相關人員或場所,應備有核准之品質系統文件,
並應指定專人建立文件之分發保管名單,建檔保存。
B.管理手冊每年應至少審查一次,並視需要加以修訂,以持
續適用且符合實際需求。附屬文件亦應定期視需要加以增
修訂。
C.作廢或過時文件應明確標明並保留一份存檔,非屬保留之
作廢或過時文件應即移走或採行必要措施,以確保不被誤
用。
(3) 品質系統文件應有明確的識別方式。此識別方式應包括文件
名稱、機構名稱、發行日期與 (或) 增修訂日期、版次、章
節、頁碼、總頁數 (或能指出該文件之結尾的記號) 及核准
人。
3 、文件變更
(1) 文件之變更原則應由其原始審查與核准之人員負責審查與核
准。受指定人員應可調閱相關的背景資料,俾利據以支持其
審查與核准。
(2) 文件之增修訂部分應有識別之作法。
(3) 檢驗室應建立程序,以執行與管制電腦化系統中的文件變更
。
(四) 客戶要求、標單與合約之審查
1 、檢驗室應建立作業程序以審查客戶之要求、標單及合約,審
查作業程序應確保下列事項:
(1) 客戶應瞭解、確認其各項測定要求,檢驗室應書面化客戶之
要求及約定使用之檢測方法。
(2) 檢驗室有能力與資源來達成客戶之要求。
(3) 檢驗室應協助客戶選用適當之本署公告檢測方法。
每項合約都應得到檢驗室與客戶雙方的接受,並符合機動車
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
2 、本項審查應製作紀錄,任何重大的變更,均應加以建檔。在
執行合約期間,針對客戶要求或工作結果而與客戶討論之有
關紀錄亦應予以建檔。
3 、檢驗室委外之測定工作,亦應依本項規定進行審查。
4 、任何偏離合約之測定作業應通知客戶。
5 、工作開始後,如果必須修改合約,應重新執行相同的審查程
序,且任何修改應與所有受影響之人員溝通。
(五) 委外測定
1 、檢驗室因非預期的原因如工作量、專業能力或暫時能量不足
等,或在持續的基礎上如透過長期性委外、代理或加盟協議
等,將測定工作委外時,應將該工作委由其他經本署許可或
具有測定能力之檢驗室執行。
2 、檢驗室有委外測定之情事,應告知客戶,並得到客戶之同意
。
3 、檢驗室應就其委外部分對客戶負責,但委外測定工作是由客
戶或本署所指定者,不在此限。
4 、檢驗室應建立委外測定之檔案,包括受委託者名冊與其工作
符合相關規範的證明資料等。
(六) 服務與供應品採購
1 、檢驗室應有政策與程序,以選擇與採購對測定品質有影響之
服務與供應品。檢測相關消耗性材料之採購、驗收及儲存,
亦應有書面程序存在。
2 、檢驗室應確保所採購的供應品及消耗性材料,符合相關檢測
方法中所規定的標準規格或要求後,方可使用。檢驗室於查
核符合性的措施後,應製作查核記錄並建檔。
3 、凡影響測定品質之項目的採購文件,如型式、類別、等級、
精密度鑑別、規格、圖面、檢查說明書及其它技術資料包括
試驗結果的認可、品質要求與進行這些工作所依據的品質系
統標準等描述採購服務與供應品之資料,應予審查與核可。
4 、檢驗室應對影響測定品質的關鍵性消耗品、供應品及服務的
供應商加以評估,並記錄建檔,以篩選建立認可供應商名單
。
(七) 客戶服務
1 、在確保不洩漏其它客戶機密資料之前提下,檢驗室得視需要
配合客戶,以澄清其需求。
2 、檢驗室須將執行檢測之任何延誤或主要差異通知客戶;而對
大型委託案,並須在全部工作過程中與客戶保持聯繫。
(八) 抱怨處理
檢驗室應有解決客戶或其它團體所提出的抱怨之政策與程序,所
有的抱怨紀錄與檢驗室所進行的調查與矯正措施之執行紀錄,應
予建檔。
(九) 測定工作不符合要求時之管制
1 、當檢驗室之測定工作包括系統運作、測定程序、測定結果或
承諾客戶的事項,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形發生時,檢驗室應具
備及實施政策與各項程序,以確保下列事項之執行:
(1) 明定測定工作不符合要求發生時之管理責任、權限與採取的
措施,包括於必要時,暫停測定工作、留置測定報告等。
(2) 對不符合測定工作之嚴重性進行評估。
(3) 立即採取矯正措施。
(4) 必要時,通知客戶並停止測定工作。
(5) 界定重新開始測定工作之權責。
2 、當評估顯示測定工作不符合要求之情況可能發生,或對檢驗室
的作業與其政策和程序之符合性有懷疑時,應立即依本規範三
、 (十) 矯正措施之程序辦理。
(十) 矯正措施
1 、檢驗室應明定訂品質系統或技術作業發生不符合事項或偏離政
策與程序確定時,應採行矯正措施之政策與相關程序及其執行
矯正措施之適當權責。
2 、矯正措施程序首先應調查分析問題的原因。問題之潛在原因可
包括:客戶要求、測試車輛特性、方法與程序、人員技能與訓
練、消耗品或儀器及其校正。
3 、當需採取矯正措施時,檢驗室應選擇與實施最可能消除問題與
防止再發生的措施。因執行矯正措施調查分析所導致之任何變
更,檢驗室應予書面化,並據以實施。
4 、檢驗室應監控評估並記錄其執行結果,以確保採取有效之矯正
措施。
5 、由測定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偏離規定之鑑別確認,因而懷疑檢驗
室可能會有不符合其政策與程序,或不符合本規範之情況時,
檢驗室應確保能儘快依據本規範三、 (十三) 的規定,辦理適
當作業範圍之部分稽核。
(十一) 預防措施
預防措施係指事先之防範過程,而不是對問題或抱怨發生後的反
應,當檢驗室品質系統或技術作業不符合要求時,應調查其潛在
來源,並採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此類不符合情況發生之可能性。
(十二) 紀錄管制
1 、紀錄管制一般原則
(1) 檢驗室應建立與維持程序,以識別、蒐集、索引、取閱、建
檔、儲存、維護及銷毀品質管理與技術紀錄。品質管理紀錄
包括:內部稽核報告如稽核表與稽核相關文件、管理審查報
告如年度品質系統檢討審查會議紀錄、矯正與預防措施之紀
錄及本規範其他項所規定須做紀錄而非為第 (十二) 、2. (
1) 所敘述者等。
(2) 所有紀錄應可清晰識別,其儲存及保管的方式與設施應便於
調閱,並可提供適宜的保存環境,以避免損壞、變質及防止
遺失。書面紀錄之保存年限應至少五年以上。
(3) 所有紀錄應予安全保護與保密。
2、技術紀錄管制
(1) 檢驗室應於規定期限內,保存原始測定值、計算導出數據、
用於建立稽核線索之資訊、校正紀錄、人員紀錄及測定報告
之複本。每項紀錄應包含足夠的資訊,以利於鑑定不確定度
之影響因素,並確保工作可在儘可能接近原來的條件下被重
複執行。
(2) 觀察值、測定數據及計算應在其執行時予以記錄,並應能鑑
別其係屬何項測定工作。
(3) 須使用各種測定紀錄簿 (本、表) 登錄測定相關數據;常使
用者包括:常使用者包括:工作日誌、車輛接收及點檢表、
儀器使用紀錄本、測定數據表以及其他如儀器校正紀錄等。
(4) 紀錄填寫應注意下列各項:
A.測定過程中之任何原始數據,應直接紀錄於核准使用之測
定紀錄簿 (本、表) 。
B.應以鋼筆或原子筆書寫,禁止使用鉛筆書寫。
C.書寫錯誤,應直接畫線刪去,由修改人簽名並將正確的紀
錄填在旁邊,不可使用修正液塗改或使用橡皮擦拭除。
D.負責採樣、測定及結果檢查之人員,均應在相關之紀錄上
簽名或蓋章。
E.儀器圖表或電腦列印之數據報表,應直接黏附於相關紀錄
簿 (本、表) 上,或編號裝訂成冊保存。圖表或數據報表
黏貼後,應加蓋騎縫章戳。
(5) 紀錄簿 (本、表) 之使用要求
A.工作日誌
測定人員於執行測定時,應填寫工作日誌,填寫內容包括
:工作內容摘要、車輛編號、測定日期、測定項目、檢測
方法與相關測定過程、測定相關品管措施、測定數據、計
算過程、測定結果及其他事項,如車輛外觀、異常之測定
過程等。以上內容於測定數據表已有明確記載並可追溯之
部份,工作日誌上得省略之。
B.車輛接收紀錄本
測定人員取用車輛時,應填寫車輛接收紀錄本。
C.測定數據表
檢驗室可依據測定項目、檢測方法之特性設計測定數據表
,以表格化方式記載、測定計算公式與計算結果等測定有
關資料。為減少數據轉錄之筆誤,以上數據可直接登錄於
數據表。
(6) 紀錄簿 (本、表) 之管理要求
A.紀錄簿 (本) 一律依序編列頁碼裝訂成冊,不得任意撕頁
。
B.測定人員離職,紀錄簿 (本、表) 應繳回檢驗室存檔。
C.紀錄簿 (本、表) 應列入交接。
D.檢驗室應將回收之紀錄簿 (本、表) 建檔保存備查,保存
年限至少 5 年。
(十三) 內部稽核
1 、檢驗室每年應至少一次,對其活動進行內部稽核,以查證其
作業持續符合品質系統與本規範之要求。品保品管人員須負
責依既定時程與管理階層之要求,辦理內部稽核作業之規劃
。內部稽核計畫應涵蓋品質系統的全部要項,並應由受過訓
練或具有經驗之人員執行。在資源允許的情況下,該等人員
最好能獨立於受稽核活動之外。
2 、當內部稽核發現對作業有效性或測定結果正確性或有效性有
懷疑之情況,檢驗室應立即採取矯正措施 (本規範三、 (十
) 之矯正措施) 。且若調查顯示測定結果可能受到影響,應
以書面通知客戶。
3 、稽核範圍、稽核發現及其所引發之矯正措施均應予以記錄。
4 、在稽核活動之後續追蹤中,應查證並記錄所採矯正措施的執
行情形與效果。
(十四) 管理審查
1 、檢驗室每年須至少舉辦兩次品保會議,以討論解決測定或品
保有關問題。其中至少一次須由決策管理階層主持召開,對
檢驗室的品質系統與測定業務進行檢討審查,以確保其持續
的適合性與有效性,並導入必要的修正或改進。此檢討審查
應包含下列之項目:
(1) 政策與程序之適合性。
(2) 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之報告。
(3) 最近內部稽核之結果。
(4) 矯正與預防措施。
(5) 外部機構之評鑑。
(6) 檢驗室間相關性測試結果。
(7) 工作量與工作類型之變化
(8) 客戶反應。
(9) 抱怨。
(10) 其它相關事項,例如品質管制活動、資源及人員訓練等。
2 、決策管理階層審查所發現與其所引發之措施,應予記錄。管
理階層應確保這些措施在適當期限內被執行。
四、技術管理要求
(一) 人員方面
1 、檢驗室測定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檢驗室主管應監
督測定人員確實依據檢驗室之品質系統執行工作。負責機動車
輛排氣污染物暨噪音測定之人員需具備相關之證照始能執行相
關之測定工作。
2 、檢驗室應確保測定人員具備操作特定設備、執行測定工作及評
估測定結果之能力。
3 、檢驗室主管應依據檢驗室目前之工作內容,未來預期承接之工
作以及測定人員之學經歷,確認所屬人員之訓練需求,據以訂
定訓練計畫,安排相關訓練事宜。訓練計畫至少應包括訓練項
目、訓練教材、訓練方式、訓練期程、訓練講師及成果評估。
4 、檢驗室應有明確之人員工作職掌分配及人員職務說明表,經主
管核准後據以執行。職務說明表依職務階層至少應對下列各項
做明確之說明:
(1) 測定規劃之職責。
(2) 測定執行之職責。
(3) 測定報告審查與解釋之職責。
(4) 儀器設備管理與操作職責。
(5) 檢測方法選用與操作能力驗證之職責
(6) 專業技術、經驗、訓練及資格之要求。
(7) 管理職責。
5 、檢驗室應建立代理人制度。人員之代理方式以工作性質相近者
互為代理人,代理人應具備有關之專業技術、經驗或資格。
(二) 設施與環境條件
1 、檢驗室設施,至少應包括能源、照明及環境條件等,應有助於
測定業務的正確執行。
檢驗室應確保其環境條件不會對所要求的任何量測品質造成不
良影響。當測定業務在檢驗室固定設施以外之場所進行時,應
特別注意其環境條件。凡影響測定業務結果的設施與環境條件
之技術要求,應予書面化。
2 、當檢測方法與程序對於環境條件有特別規定,或環境條件對測
定的品質有影響時,檢驗室應管制、監測及記錄環境條件,以
確定符合要求。當環境條件危及測定結果時,應停止執行測定
業務。
3 、不相容活動的區域應有效地隔離,並須採取措施預防相互污染
。
4 、檢驗室應依其情況確定管制範圍。測定地區之進出與使用,應
予適當管制。
5 、檢驗室應有良好之內務管理,以確保其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
(三) 檢測方法
1 、檢測方法之選擇
2 、檢測方法標準作業程序之製備
(1) 檢驗室應依據檢測方法與各該檢驗室檢測技術建立過程中累積
之經驗,撰寫檢測方法標準作業程序。
(2) 測定人員應依檢測方法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執行測定工作。
(3) 標準作業程序除於檢測方法公告修定時配合修訂外,亦應定期
檢討修訂。檢驗室應確保使用中之檢測方法標準作業程序為最
新版本,有關標準作業程序之製作與修訂後之分發及管理,應
依據本規範三、 (三) 之規定辦理。
3 、數據管制
(四) 儀器設備管理
1 、檢驗室應具備正確執行測定業務所需之相關儀器設備與其軟體
,並須確保其正常運作及能達到所要求之精密度與準確性及相
關之測定規範,以執行測定工作。
2 、檢驗室應建立儀器設備清單,並定期更新。
3 、新購入的儀器設備,應經查證其符合規格及檢測方法要求後,
才可使用。
4 、凡影響測定結果精密度與準確性之儀器設備,檢驗室應制訂定
期維護 (維修) 與校正週期,確實執行。使用該等儀器設備時
,並應填寫使用紀錄。
5 、對於不堪使用之儀器設備應標示停用。
6 、儀器設備應由訓練合格之人員操作。
7 、對於測定有重要影響之儀器設備與其軟體,應建立其檔案。檔
案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1) 儀器設備與其軟體的識別。
(2) 製造商名稱、型號、序號或其它唯一識別。
(3) 儀器設備符合規格之查驗紀錄。
(4) 目前的放置位置。
(5) 製造商的使用維護手冊。
(6) 所有校正、調整之報告與證書 (含日期與結果) 、允收標準,
以及下次預定校正日期。
(7) 所需之維護 (修) 計畫及紀錄。
(8) 儀器設備的任何損壞、故障、修改或修理。
8 、重要儀器設備應建立標準作業程序,標準作業程序之內容,除
操作使用程序外,亦可包括功能檢查、初級維護、校正與兩次
校正間之檢查等事項。
9 、檢驗室於搬運、運輸、儲存、使用及維護測定設備時,應確保
其正常功能並防止污染或損壞。若儀器設備脫離檢驗室之直接
管制,於收回時,應查核其功能與校正狀態符合規定後,方可
使用。
10 、設備超載使用或不當操作,出現可疑結果、顯示缺失或超出規
定界限時,應停止使用並明顯標示之,直到故障排除並通過校
正或試驗,顯示能正確運作為止。檢驗室應查明此缺失或偏離
規定界限對先前測定之影響。
11 、檢驗室所有管制與需校正之儀器設備應予貼上標籤、條碼或以
其它識別方式顯示校正狀態,內容包括最近校正日期及下次應
校正之日期或須再校正的判定標準。
12 、因校正而產生一組修正係數時,檢驗室應有程序來確保所有相
關資料版本,均已據以更新。
13 、儀器設備,包括硬體與軟體,應有防護措施,以避免不當之調
整,致產生無效之測定結果。
(五) 量測追溯性
1 、凡對於測定結果之準確度或有效性具有重大影響之所有儀器設
備,包括輔助性的量測設備如供量測環境條件者,應在啟用前
加以校正。檢驗室應有校正計畫或程序,以執行設備之校正。
2 、參考標準與參考物質之要求
(1) 檢驗室若具有參考標準,其參考標準應備校正計畫與程序,並
由能提供追溯性的機構來校正。檢驗室參考標準應僅用於校正
而不用於其它目的。參考標準包括標準砝碼、標準氣壓計、標
準引擎轉速計、標準溫濕度計、標準音源 (或音位校正器) 、
風速風向計等。參考標準在做任何調整後,都應加以校正。
(2) 參考物質應儘可能追溯到國際標準量測單位,或追溯到已被驗
證之參考物質。購入參考物質應備有來源與成分或濃度之證明
,並製作清單備查。檢驗室參考物質包括標準氣體、標準煙度
校正片、標準測試油等。
(3) 檢驗室應有程序來確保參考標準與參考物質於搬動、儲存及使
用時,能防止受到污染或損壞,並保護其完整性。當參考標準
與參考物質於固定檢驗室之外使用時,應視需要制訂額外的管
理程序。
(六) 取樣方面
1 、檢驗室應依照各測定項目申請審驗作業要點、合格證明核發及
新車抽驗作業要點等規定,於品管測試時應訂定取樣計畫與程
序。
2 、取樣時應有記錄。紀錄內容應包括使用之取樣程序、取樣人員
。
(七) 測試車輛之處理
1 、檢驗室應備有作業程序據以辦理測試車的運送、接收、處理、
保護、儲存、保留及清理。
2 、檢驗室應有測試車的識別系統,其設計與執行,應能確保測試
車在實務上或提及相關紀錄時,不致發生混淆,待測車輛與完
成測試車輛,檢驗室應規定適當之識別方式。
3 、檢驗室於接收測試車輛後應進行車輛之查核作業,其查核內容
至少應包括:a.車身/引擎號碼b.排檔型式c.測試車重d.輪胎
胎壓及尺寸e.油箱容量f.惰轉轉速g.測試方法等。
4 、檢驗室在完成測試車輛之接收及查核點檢作業之後,應依照環
保署公告檢測方法中之測定程序執行測定。
5 、接收測試車發現異常或偏離檢測方法所敘述之正常或特定條件
時,應予記錄。當對測試車之適合性有懷疑,或當測試車與所
提供之描述不符,或相關測定要求不夠詳盡時,檢驗室應在進
行處理前諮詢客戶,以得到進一步指示,並記錄會商內容。
6 、檢驗室應有程序與適當之設施,以避免測試車在儲存、搬運及
準備的過程中遺失或損壞。當測試車需要存放或限制在特定的
環境條件如特定的溫度、濕度中時,檢驗室應維持、監控及記
錄此環境條件。當車輛需安全防護時,檢驗室應有儲存與保全
之安排,以保護測試車輛的狀況與完整性。
7 、出具測定報告之規定應參照技術管理要求 (九) 測定報告規定
辦理。
(八) 測定品質保證
1 、檢驗室應有品質管制程序,以監控測定作業之有效性。品質管
制程序至少應有管制圖之製作、內部稽核與外部相關性測試等
。所獲得之結果應儘可能以統計方法來審查與研判結果,並及
時做適當之處理。
2 、檢驗室每年應與環檢所指定機構執行一次相關性測試,測試結
果可做為檢驗室確認測定系統穩定性之參考依據。
3 、檢驗室應對所執行之許可測定項目選定適當之標準車執行穩定
性測試,其污染排放及噪音管制值需符合環保署之管制標準值
。品質管制之測試應擬定相關之處理程序,包括當偏離或異常
發生時之處理流程。檢驗室對於許可之測定項目每月至少應執
行一筆以上之穩定性測試,管制圖之製作應以上一年度 15 筆
穩定性測試值,計算其平均值及標準偏差並將其標示於管制圖
。當年度每筆之測試值應記錄於管制圖中,各測定項目管制圖
應分別製作。
(九) 測定報告
1 、檢驗室應將測定結果準確、清晰、客觀及根據檢測方法之規定
繕打於測定報告中。測定報告上並應包括對測定結果必要之註
解。
2 、出具測定報告應注意事項如下:
(1) 測定報告內容應至少包括:
A.標題
B.測定機構名稱與檢驗室地址
C.報告編號
D.總頁數及附頁頁次
E.測定及報告日期
F.客戶名稱與地址 (內部品管研究測試得省略)
G.檢測方法
H.車輛識別資料 (含車身號碼/引擎號碼)
I.環境狀況
J.基本阻力 (污染測試)
K.測定設備
L.測定結果與單位
M.檢驗室主管之簽名
N.報告使用之限制說明
(2) 檢驗室對所有測定報告均應予以編號識別,並適當保存。除其
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測定報告保存年限至少五年。
(3) 檢驗室應有測定報告審核流程,至少包括測定數據檢查、數據
品質確認及報告之核發等。
(4) 檢驗室應明確敘明對已發出之測定報告,需加以修正時之流程
與審核作業。檢驗室對此類修正應詳述其原因,並加以記錄,
且需將此紀錄與原測定報告、修正後之報告一併保存。
(5) 檢驗室應於測定報告中敘明未得到檢驗室書面同意,測定報告
不應被部份複製使用,但全份測定報告複製除外。
3 、測定報告含有意見與解釋時,檢驗室應將做出意見與解釋之依
據一併述明。意見與解釋應於測定報告中明確地被標註。
4 、測定報告包含委外測定結果時,應明確標示委外測定結果,並
應要求受託檢驗室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形式提報結果。檢驗室對
委外測定案件之測定報告,應有一明確之審核流程,且需建立
將此類案件之測定結果或報告送交客戶之程序及其相關數據保
存的作業規定。
5 、檢驗室欲以傳真或其它電子或磁片方式傳輸測定報告時,必須
建有作業程序。完成電子傳輸後,檢驗室仍應補發書面之測定
報告。
6 、欲對已發出之測定報告進行修正時,應重新製發報告,並於報
告內註明欲取代之原報告編號與發行日期,俾利追溯。被取代
之測定報告,應予追回或通知作廢。
五、參考文獻
(一) ISO/IEC 17025: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 1999.
(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
alibration laboratories,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