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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團體義工人員及環境保護局人員遴選表揚要點
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依據行政院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台八十一環字第三六四五一號函核定之環境教育要項訂定本要點,對
    於平日熱心推動環境保護 (以下簡稱環保) 事務,並有顯著績效者,
    予以表揚,以強化地方政府行政效率,充分運用民間環保資源,鼓勵
    全民參與並獎勵有功人士及團體對環保的貢獻。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推動環保績效優良,表現卓越之團體、義工人員
    及環保局人員

三、獎勵類別如下:
 (一) 團體類。
 (二) 義工人員類。
 (三) 環保局人員類。

四、各類遴選資格如下:
 (一) 團體類:
      1、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
      2、運用當地資源進行環保工作,據以執行者。
      3、近三年內推動環保工作,卓有績效者。
      4、三年內未獲本署環保有功團體優等 (三年內曾獲環保有功團體
          甲等可參加優等選拔,若未獲選,則不重覆頒給甲等獎勵) 或
          三年內曾獲本署獎項之同一事蹟不得參加遴選。
 (二) 義工人員類:
      1、熱心參與國內環保工作之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 力行環保工作:社區清潔維護、綠美化、垃圾減量、資源回
            收、資源再利用等生活環境改造工作,卓有績效者。
       (2) 推廣環境教育:辦理環境教學、展示、講習、政策宣導、解
            說等活動,卓有績效者。
       (3) 監督通報:擔任污染之監督通報工作,消弭重大公害發生或
            勸導民眾改善行為,卓有績效者。
       (4) 生活環保:持續推動綠色消費、綠色採購等生活環保工作,
            且進而影響他人,卓有績效者。
       (5) 贊助認養:捐贈、贊助及協助環保活動、認養公共設施場所
            ,卓有績效者。
       (6) 環保研究:研究環保理論、實務、應用,在學術領域或實務
            界有獨具創作者。
       (7) 其他對環保工作有卓越貢獻者。
      2、受推薦之義工人員,係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職責或法律
          責任,並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所從事之環保工作。
      3、三年內未獲本署環保有功義工人員優等 (三年內曾獲環保有功
          義工人員甲等可參加優等選拔,若未獲選,則不重覆頒給甲等
          獎勵) 或三年內曾獲本署獎項之同一事蹟不得參加遴選。
 (三) 環保局人員類:
      1、於環保局辦理環保業務,在職三年以上之正式編制或聘僱人員
          ,應辦環保工作卓有績效,並於工作職責以外推動環保工作,
          著有事蹟者。
      2、推薦為環保局人員,不得為單位正副首長及主管人員。清潔隊
          員另有獎勵辦法,不在本項目表揚之列。
      3、三年內未獲環保有功環保局人員優等。

五、評審方式如下:
 (一) 初選:直轄市、縣 (市) 環保局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接受各界報名,
      並辦理初審工作後,於十二月底前各遴選至多二名 (其人口逾一百
      萬以上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加一名) 優異者,將推薦表函送本
      署,參加全國性選拔。團體類得由本署接受各界報名並辦理初審。
 (二) 實地查訪:本署於翌年一月至十二月辦理定期及不定期實地查訪執
      行情形,以為遴選依據。
 (三) 決選:決選委員會由實地查訪委員並聘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
      ,負責決選評審工作。

六、獎勵內容如下:
 (一) 團體類:遴選優等五名,公立團體頒給獎盃,民間團體頒給獎盃及
      獎勵金新台幣十萬元;甲等五至十名,公立團體頒給獎盃,民間團
      體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三萬元。
 (二) 義工人員類:遴選優等十名,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甲
      等十至十五名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
 (三) 環保局人員類:遴選優等十名,頒給獎盃。

七、敘獎方式如下:
 (一) 獲頒環保局人員類獎項之人員,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敘獎;獲頒
      優等者,以記功一次為原則。
 (二) 直轄市及縣 (市) 環保機關承辦人員按下列標準依權責辦理敘獎:
      直轄市及縣 (市) 環保機關依獲得團體、義工人員及環保局人員類
      數額,優等每名嘉獎二次,甲等每名嘉獎一次,最高以記功二次 (
      含) 為限。

八、頒獎日期視辦理情形另行公布。

九、本要點奉  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