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依據行政院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台八十一環字第三六四五一號函核定之環境教育要項訂定本要點,對
於平日熱心推動環境保護 (以下簡稱環保) 事務,並有顯著績效者,
予以表揚,以強化地方政府行政效率,充分運用民間環保資源,鼓勵
全民參與並獎勵有功人士及團體對環保的貢獻。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推動環保績效優良,表現卓越之團體、義工人員
及環保局人員
三、獎勵類別如下:
(一) 團體類。
(二) 義工人員類。
(三) 環保局人員類。
四、各類遴選資格如下:
(一) 團體類:
1、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
2、運用當地資源進行環保工作,據以執行者。
3、近三年內推動環保工作,卓有績效者。
4、三年內未獲本署環保有功團體優等 (三年內曾獲環保有功團體
甲等可參加優等選拔,若未獲選,則不重覆頒給甲等獎勵) 或
三年內曾獲本署獎項之同一事蹟不得參加遴選。
(二) 義工人員類:
1、熱心參與國內環保工作之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 力行環保工作:社區清潔維護、綠美化、垃圾減量、資源回
收、資源再利用等生活環境改造工作,卓有績效者。
(2) 推廣環境教育:辦理環境教學、展示、講習、政策宣導、解
說等活動,卓有績效者。
(3) 監督通報:擔任污染之監督通報工作,消弭重大公害發生或
勸導民眾改善行為,卓有績效者。
(4) 生活環保:持續推動綠色消費、綠色採購等生活環保工作,
且進而影響他人,卓有績效者。
(5) 贊助認養:捐贈、贊助及協助環保活動、認養公共設施場所
,卓有績效者。
(6) 環保研究:研究環保理論、實務、應用,在學術領域或實務
界有獨具創作者。
(7) 其他對環保工作有卓越貢獻者。
2、受推薦之義工人員,係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職責或法律
責任,並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所從事之環保工作。
3、三年內未獲本署環保有功義工人員優等 (三年內曾獲環保有功
義工人員甲等可參加優等選拔,若未獲選,則不重覆頒給甲等
獎勵) 或三年內曾獲本署獎項之同一事蹟不得參加遴選。
(三) 環保局人員類:
1、於環保局辦理環保業務,在職三年以上之正式編制或聘僱人員
,應辦環保工作卓有績效,並於工作職責以外推動環保工作,
著有事蹟者。
2、推薦為環保局人員,不得為單位正副首長及主管人員。清潔隊
員另有獎勵辦法,不在本項目表揚之列。
3、三年內未獲環保有功環保局人員優等。
五、評審方式如下:
(一) 初選:直轄市、縣 (市) 環保局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接受各界報名,
並辦理初審工作後,於十二月底前各遴選至多二名 (其人口逾一百
萬以上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加一名) 優異者,將推薦表函送本
署,參加全國性選拔。團體類得由本署接受各界報名並辦理初審。
(二) 實地查訪:本署於翌年一月至十二月辦理定期及不定期實地查訪執
行情形,以為遴選依據。
(三) 決選:決選委員會由實地查訪委員並聘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
,負責決選評審工作。
六、獎勵內容如下:
(一) 團體類:遴選優等五名,公立團體頒給獎盃,民間團體頒給獎盃及
獎勵金新台幣十萬元;甲等五至十名,公立團體頒給獎盃,民間團
體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三萬元。
(二) 義工人員類:遴選優等十名,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二萬元,甲
等十至十五名頒給獎盃及獎勵金新台幣一萬元。
(三) 環保局人員類:遴選優等十名,頒給獎盃。
七、敘獎方式如下:
(一) 獲頒環保局人員類獎項之人員,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敘獎;獲頒
優等者,以記功一次為原則。
(二) 直轄市及縣 (市) 環保機關承辦人員按下列標準依權責辦理敘獎:
直轄市及縣 (市) 環保機關依獲得團體、義工人員及環保局人員類
數額,優等每名嘉獎二次,甲等每名嘉獎一次,最高以記功二次 (
含) 為限。
八、頒獎日期視辦理情形另行公布。
九、本要點奉 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