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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7: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聯防體系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
一、為有效結合水污染事件發生時地方縣市應變能量,支援處理重大水污
    染事件,並納入民間專業機構資源,使污染於第一時間有效控制及清
    除,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時 (含海洋及河川等地面陸域水體) ,發生地之
    管轄機關應於第一時間依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或水污染事件
    緊急應變處理作業要點規定,成立現場緊急應變中心,協調處理緊急
    應變作業,並依本要點規定適時啟動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聯防體系,
    協助共同處理。

三、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聯防體系之分區及成員規定如下:
 (一) 台灣本島依地理位置分別成立北、中、南及東四區聯防體系。
 (二) 聯防體系成員為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並以該管環境保護局為
      實際執行單位,辦理分區聯防應變相關作業。
 (三) 各區水污染緊急應變分區聯防體系成員組成如下:
      1.北區: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及新竹縣,共
        六縣市。
      2.中區: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
        義市及嘉義縣,共八縣市。
      3.南區: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及屏東縣,共五縣市。
      4.東區:宜蘭縣、花蓮縣及台東縣,共三縣市。

四、水污染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啟動各區聯防體系運作,並實施相
    關應變處理作業:
 (一) 依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或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處理作業要
      點規定,應變層級中屬第二級以上。
 (二) 影響範圍轄區屬跨縣市。
 (三) 依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處理作業要點或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處理作
      業要點規定,應變層級雖屬第一級,但處理時間或預估處理時間超
      過五日或污染有擴大之虞。

五、聯防體系啟動後,經應變處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結束聯防體系
    運作,支援人力及器材歸建原單位:
 (一) 經應變現場指揮官認定,可由污染發生地點所轄環保機關及民間支
      援人力已可獨力完成應變。
 (二) 經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應變現場指揮官認定,可結束各縣市全數或
      部分人力支援。

六、聯防體系啟動後,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進駐現場緊急應變中心,協調
    指揮各項人力、物力,協同處理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

七、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配合各區聯防體系啟動運作需要,調
    度所管緊急應變作業人力或器材,支援緊急應變作業。

八、各分區聯防體系內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每年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輪流擔任該分區聯防體系主辦機關,辦理聯防體系相關作業,並導
    入民間協力廠商應變能量,共同處理水污染事件;分區其他縣市則為
    協辦機關。

九、各分區聯防體系主辦機關配合分工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發生水污染事件時:
      協助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水污染緊急應變,並依本要點規定即時啟動
      分區聯防體系,另需於第一時間通知及指揮委辦之民間協力處理機
      構儘速提供足夠之器材、人力等相關資源投入應變作業。
 (二) 平時:
      1.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水污染緊急應變民間機構協力處理計畫,
        以因應發生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所需器材及人力。
      2.確實訂定該縣市之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計畫。
      3.負責辦理各分區聯防體系大型水污染緊急應變演練。
      4.主辦該分區各應變小組成員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人員器材協同訓
        練,包含水污染應變器材操作維護、現場除污作業技巧講習及實
        務訓練等。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十、各分區聯防體系協辦機關應配合分工辦理事項如下:
 (一) 發生水污染事件時:
      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指示或主辦機關要求,提供必要之器材、人力等
      相關資源相互支援。
 (二) 平時:
      1.確實訂定該縣市之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計畫。
      2.指派縣市人員參與各區聯防體系緊急應變小組,並參與主辦縣市
        辦理之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處理相關訓練。
      3.辦理該縣市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演練。
      4.辦理該縣市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人員器材訓練,包含水污染應變
        器材操作維護、現場除污作業技巧講習及實務訓練等。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十一、各分區主辦機關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河川及海洋污染事件緊
      急應變民間機構協力處理計畫,計畫工作內容如下:
   (一) 優先建置人力及器材資源平台並定期更新。
   (二) 負責提供、操作河川型攔油索。
   (三) 負責提供、操作汲油設備及回收儲油槽。
   (四) 負責提供、操作工作船或浮動平台設備。
   (五) 負責提供、操作經取得環境用藥許可之除油劑及噴灑設備。
   (六) 負責提供、佈放並回收處理吸油耗材。
   (七) 負責提供、操作照明設備。
   (八) 負責搬運上述器材及支援各分區直轄市及縣 (市) 器材搬運車次
        。
   (九) 負責提供足夠操作上述器材、設施之專業支援人力、技術及諮詢
        服務。
   (十) 後續監測河川或海洋水體水質。
   (十一) 辦理分區協同應變演練。

十二、「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民間機構協力處理計畫」執行方式規定如下
      :
   (一) 計畫經費視各分區水污染事件發生情形個別申請,並得保留擴充
        增購權利。
   (二) 得標廠商應依第十一點規定貯備應變器材,至少應貯備處理洩漏
        油或化學物質一百噸或五天處理作業所需資材,以利迅速應變。
   (三) 計畫係採開口合約方式辦理,視實作數量按件計酬撥付得標廠商
        經費。

十三、水污染事件發生地點所轄環保機關於應變結束後,應依海洋污染防
      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對污染行為人依法執行告發及處
      分,並落實執行環境善後復育及求償。

十四、各級環保機關相關人員依據本作業要點,執行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
      聯防體系作業,其成效卓著經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建請各區
      聯防體系成員辦理敘獎,並納入當年度相關績效考評酌予加分。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