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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2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標準
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自中華│                      │
│    時段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20 Hz 至 20 kHz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  │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一類    │  42  │  42  │  39    │  50  │  45  │  40  │
├─────┼───┼───┼────┼───┼───┼───┤
│第二類    │  42  │  42  │  39    │  60  │  55  │  50  │
├─────┼───┼───┼────┼───┼───┼───┤
│第三類    │  47  │  47  │  44    │  70  │  60  │  55  │
├─────┼───┼───┼────┼───┼───┼───┤
│第四類    │  47  │  47  │  44    │  80  │  70  │  65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 1  型聲度表。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測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
    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 1  型聲度表,且
    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 IEC 61260(1995)Class 1 等級。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 ,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L2   │3 │4 │5 │6 │7 │8 │9 │
      ├─────┼─┼─┼─┼─┼─┼─┼─┤
      │  修正值  │-3│-2│  │  │-1│  │  │
      └─────┴─┴─┴─┴─┴─┴─┴─┘
                                (單位:d((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 (A)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六)欲測定場所有二十四小時全年運轉之設備,除歲修外無法停機配合
      測量背景音量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歲修背景音
      量監測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歲修時量測
      其周界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地點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
      七十二小時以下之音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作
      為核備日起二年內,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該工廠
      (場)周界外任何地點測定之背景音量修正依據。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
      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工廠(場)周界外任何地點測
      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二)量測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
      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定音
      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
      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
    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 Leq,LF) 或最大音量
    (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
      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所示,為
      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所示,為間歇
      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
      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連續量測
      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
      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 1-2 dB (A) 之變動
      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
      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  之表示公式如
      下: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
              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第 3 條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 kHz       │
│    時段  │                      │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  一  類│ 35   │ 35   │ 30   │ 55   │ 50   │ 40   │
├─────┼───┼───┼───┼───┼───┼───┤
│第  二  類│ 40   │ 35   │ 30   │ 60   │ 55   │ 50   │
├─────┼───┼───┼───┼───┼───┼───┤
│第  三  類│ 40   │ 40   │ 35   │ 70   │ 60   │ 55   │
├─────┼───┼───┼───┼───┼───┼───┤
│第  四  類│ 40   │ 40   │ 35   │ 80   │ 70   │ 65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測
    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
    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 IEC 61260(1995
    )Class 1 等級。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 ,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 L2   │3 │4 │5 │6 │7 │8 │9 │
      ├─────┼─┼─┴─┼─┴─┴─┴─┤
      │ 修 正 值 │-3│  -2  │     -1       │
      └─────┴─┴───┴───────┘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A) 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
      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周界外任
      何地點測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二)量測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
      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定音
      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
      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
      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 Leq,LF)或最大音量
    (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
      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 所示,為
      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 所示,為間歇
      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
      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連續量
      測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
      )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 1-2dB(A) 之變動
      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 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
      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 之表示公式如
      下: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
              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第 4 條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
│                  頻率  │20 Hz 至 200 Hz │                │
│            時段        │,自中華民國九十│20 Hz 至 20kHz  │
│        音量            │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
│                        ├──┬──┬──┼──┬──┬──┤
│管制區                  │日間│晚間│夜間│日間│晚間│夜間│
├────┬───────┼──┼──┼──┼──┴──┼──┤
│均能音量│第一類        │47  │47  │42  │70    50  │50  │
│(Leq) ├───────┼──┼──┼──┼─────┼──┤
│        │第二類        │47  │47  │42  │70    60  │50  │
│        ├───────┼──┼──┼──┼─────┼──┤
│        │第三類        │49  │49  │44  │75    70  │65  │
│        ├───────┼──┼──┼──┼─────┼──┤
│        │第四類        │49  │49  │44  │80    70  │65  │
├────┼───────┼──┴──┴──┼─────┼──┤
│最大音量│第一、二類    │                │100   80  │70  │
│(Lmax)├───────┤      -         ├─────┼──┤
│        │第三、四類    │                │100   85  │75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 1  型聲度表。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測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
    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 1  型聲度表,且
    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 IEC 61260(1995)Class 1 等級。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 ,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L2   │3 │4 │5 │6 │7 │8 │9 │
      ├─────┼─┼─┼─┼─┼─┼─┼─┤
      │修正值    │-3│-2│  │-1│  │  │  │
      └─────┴─┴─┴─┴─┴─┴─┴─┘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A) 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
      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營建工程周界外任何地點測定
      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二)量測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
      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定音
      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
      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
    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 Leq,LF)或最大音量
    (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但須同時符合表中之均能音量
    (Leq) 及最大音量(Lmax)。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
      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所示,為
      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所示,為間歇
      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
      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連續量
      測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
      )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 1-2dB(A) 之變動
      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
      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 之表示公式如
      下: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
              能音量。
      n :指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第 5 條
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
┌───────────┬───┬───┬───┐
│                  時段│      │      │      │
│          音量        │日  間│晚  間│夜  間│
│管制區                │      │      │      │
├───────────┼───┼───┼───┤
│第一類                │ 60   │ 50   │ 40   │
├───────────┼───┼───┼───┤
│第二類                │ 75   │ 65   │ 50   │
├───────────┼───┼───┼───┤
│第三類                │ 80   │ 65   │ 55   │
├───────────┼───┼───┼───┤
│第四類                │ 85   │ 75   │ 65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 L2   │3 │4 │5 │6 │7 │8 │9 │
      ├─────┼─┼─┴─┼─┴─┴─┴─┤
      │ 修 正 值 │-3│  -2  │     -1       │
      └─────┴─┴───┴───────┘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A) 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以上,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測定
    之。
  移動性擴音設施前進時,測量地點以與移動音源最近距離不少於三公
    尺之主管機關指定位置測定之。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最大音量(Lmax),
    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移動性擴音設施,以其通過時測得之最大值(Lmax)決定之。
(二)固定或停止移動之擴音設施,則以均能音量(Leq) 表示,其連續
      量測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

第 6 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之噪音管制標準: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 kHz       │
│    時段  │                      │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  一  類│ 35   │ 35   │ 30   │ 55   │ 50   │ 35   │
├─────┼───┼───┼───┼───┼───┼───┤
│第  二  類│ 40   │ 35   │ 30   │ 60   │ 55   │ 45   │
├─────┼───┼───┼───┼───┼───┼───┤
│第  三  類│ 40   │ 40   │ 35   │ 70   │ 60   │ 50   │
├─────┼───┼───┼───┼───┼───┼───┤
│第  四  類│ 40   │ 40   │ 35   │ 80   │ 70   │ 60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測
    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
    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 IEC 61260(1995
    )Class 1 等級。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 ,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 L2   │3 │4 │5 │6 │7 │8 │9 │
      ├─────┼─┼─┴─┼─┴─┴─┴─┤
      │ 修 正 值 │-3│  -2  │     -1       │
      └─────┴─┴───┴───────┘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A) 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
      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場所或設施周界外任何地點測
      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二)量測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
      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定音
      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
      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周界: 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
     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或Leq,LF)或最大音量(
    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
      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 所示,為
      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 所示,為間歇
      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
      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連續量
      測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
      )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 1-2dB(A) 之變動
      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 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
      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之 表示公式如
      下: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
              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工程,其噪音管制標準準用第四條之規定。

第 6-1 條
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設施所產生複合音量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時,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各設施均應符合依下表修正後之噪
音管制標準:
┌──────────────┬───────────────┐
│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各設施應符合之噪音管制標準修正│
│之音源數                    │值                            │
├──────────────┼───────────────┤
│              2             │              -3              │
├──────────────┼───────────────┤
│              3             │              -4              │
├──────────────┼───────────────┤
│              4             │              -6              │
├──────────────┼───────────────┤
│              5             │              -7              │
├──────────────┼───────────────┤
│              6 以上        │              -8              │
└──────────────┴───────────────┘
                                               (單位:dB(A))
前項所稱複合音量,係指欲測定地點之音量係由二個以上設施所產生並合
成之音量。

第 7 條
本標準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