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提高環境品質,諮詢有關機關代表
及專家學者意見,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設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環境保護政策、方案及措施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公害防治及環境品質標準訂定之諮詢事項。
三、關於環境保護科技研究發展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有關環境品質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
長兼任或由委員互選之。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兼之
。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第 5 條
本會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
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署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第 7 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