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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計畫型補助計畫執行作業原則
民國 94 年 09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提昇計畫型補助計畫之品質及預算執行率,特訂定本執行作業原則
    ,俾利達成年度目標。

二、本原則適用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向本署申請之計畫型補助計畫,
    惟本署基金補助計畫得依本原則自行訂定辦理時程;緊急及臨時性計
    畫得另行規範辦理之。

三、計畫型補助計畫執行作業原則
(一)規劃設計及施工分案執行
      計畫應進行規劃設計及工程施工分案執行者,為避免規劃設計作業
      影響工程施作,應要求地方政府先行執行規劃設計工作,並經審查
      通過確定可達成計畫效益後,始核定工程經費執行,以確保執行成
      效。
(二)提前通知地方政府次年度預計補助計畫內容及金額
      1.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中央政府各機關應於補助額度確定後,即先估列直轄市、
        縣(市)政府分配金額,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列入其地方預算。…」
      2.本署各單位應依報院核准計畫審核地方政府所提細部計畫補助需
        求。
      3.本署各單位於每年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完竣前,完成次一年度相關
        審查作業,經簽奉核可後,函請地方政府依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
        ,納入地方政府預算及編列配合款,於次年度執行。
      4.要求地方政府提前完成招標文件製作及審查程序。
      本署各單位應於通知地方政府次年度預估補助計畫及經費時,要求
      地方政府提前完成招標文件製作及審查程序,同時要求該府研考單
      位列管計畫執行進度。
(三)審核機制
      1.本署各單位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訂定次一年度補助款之審核項目,
        並納列「前一年度執行情形」為審核依據,以確保補助計畫之可
        行性,避免地方政府延宕計畫執行。必要時得視地方執行情形扣
        減補助比率。
      2.署各單位應依行政院「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
        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第六點所定審查及評比標準項目辦理審
        核,摘錄如下:
     (1)申請補助事項之先期規劃作業及應行配合辦理事項之辦理情形
          。
     (2)申請補助之事項如屬工程性計畫,應先完成基本設計。
     (3)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
     (4)所提計畫之可行性及預期效益。
     (5)以前年度與中央政策配合程度。
     (6)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擔經費之財源籌措及相關財務計畫
          規劃情形。
     (7)其他依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年度施政需要應列入審查及評比之
          項目。
        依前項第 7  款規定,請本署各單位將地方環保局稽查成效,納
        入核撥補助款之評比項目。
      3.請本署各單位參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研訂之
        補助計畫審查評分表草案,考量增納其中「後續維護管理及財務
        規劃」及「管考作為及查核機制」等評分項目,訂定適當的補助
        計畫審查評分表,先經地方政府自評後,再送本署辦理複評。
      4.本署各單位審核地方提報之補助計畫,得邀集專家學者進行計畫
        之審議工作或現勘,以確保計畫可行性。
      5.本署各單位於審核補助計畫時,應併選定其他可作為替代執行之
        縣市、地點或場次,並排列優先順序,作為撤銷補助後之替代方
        案,以利後續執行。
      6.為因應取消或執行延誤計畫之預算執行額度及計畫標餘款,延續
        性計畫得依預算額度採超額核定方式辦理,以順利達成預算執行
        率。總核定額度扣除取消及延誤計畫之額度後,如高於預算數,
        則高出之經費移列下年度預算額度繼續執行。
      7.公共建設計畫適宜民間參與者,可優先就自償率不足部分相對比
        例補助,如未引進民間參與者,得不予補助。
      8.本署各單位於審核地方提報之各類環保設施補助計畫時,請全盤
        考量全國區域配置情形(既設及未來),及環境負荷公平性。
(四)撤銷補助機制
      如地方政府於接獲本署核定補助計畫後,逾 5  個月仍未公告招標
      或逾 6  個月仍未完成發包者,本署得撤銷補助,並啟動替代方案
      。
(五)計畫型補助計畫管考作業
      1.本署各單位除應依本署「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第 11 條及
        第 12 條規定考核補助計畫辦理情形外,並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補助計畫工程品質查核工作。
      2.本署管考處就各補助計畫所屬之上位計畫,依院署管制計畫管考
        作業規定辦理管考事宜。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