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
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如下:
一、「電源器」係指可與個人電腦連接之設備、裝置,即符合供個人電腦
使用之電源器。業者所製造、輸入之電源器如符合上揭功能者,不論
其商品特性、商品名稱及使用對象為何,皆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
條規定,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輸入)量及繳納回收
清除處理費。
二、前述所稱「個人電腦」,係指使用於一般消費者之電腦。若為工業用
、具特殊規格之電源器,具有不同於個人消費性質之空間及作業系統
以滿足特殊作業環境需求(例如捷運讀卡機、自動售票機、自動提款
機、高速公路跑馬燈、電腦電話整合系統、國防及導航系統等),則
非屬現行本署列管責任物範圍,應認其為事業單位為特殊生產或檢測
所使用,若使用後廢棄之,即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事業廢棄物清除
、處理及再利用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應回收廢資訊物品之責任業者範圍,應併參照本解釋令補充規範
之。惟資訊物品樣式、功能繁多,若有無法依上述予以判定者,本署
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