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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96 年 04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壹、補助經費之申請
一、受補助機關應依本署對地方政府補助處理原則之規範研提申請補助計
    畫書,於規定期程內送本署。

二、受補助機關研提申請補助計畫書之經費需求,應依有關預算編列標準
    計列,並按其經濟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標準如附件一;
    按其經費內容,區分為人事、業務、設備及投資、獎補助費等用途別
    ,其分類定義如附件二。

三、對於計畫經費需求編列之原則性限制包括:
(一)補助經費內不得編列之項目
      1.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
      2.增加員額經費(含「聘僱」臨時工作人員)及購置稽查車、公務
        車輛等經費。
      3.獎勵金及慰問金。
      4.一般辦公用器具(例如傳真機、影印機、辦公桌椅等)。
      5.出國旅費。
      6.捐助支出。
      7.紀念品、工作服(帽)、每件(組、份)超過 100  元之宣導品
        。
      8.照相機、行動電話、音響、電視機、錄放影機、攝影機、電腦等
        受補助機應自行配備之基本設備經費。
      9.其他顯與計畫需求不符之項目。
      前述經本署通知編列或因應計畫業務特殊性需要經同意補助者,不
      在此限。
(二)受補助機關所提配合款用途不得有「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所規範不予補助之項目。

四、補助經費撥交申請補助之機關後,即應由申請補助機關負責執行,惟
    倘遇業務實際需要,欲將計畫經費轉撥其他機關執行時,應於原提報
    計畫經費需求內詳述其規模及理由。

     貳、補助經費之列帳方式
五、地方執行本署補助經費列帳方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補助機關接受本署公務預算補助經費除有符合行政院頒「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附件三),或接
      受本署基金預算補助經費而有符合「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
      點」所規範係屬指定用途之補助款,因需配合執行時效,其經本署
      同意,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者外,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
      理。
(二)跨年度執行之同一補助計畫案,補助經費應採前後一致性之列帳方
      式。

     參、補助經費之撥款原則
六、本署補助地方經費依下列原則辦理撥款:
(一)經常性經費:
      1.補助經費 300  萬元以下,一次撥付。
      2.補助經費超過 300  萬元,未達 1,000  萬元者,分兩次撥付,
        第一次核撥 50 %,於支用金額達撥付金額 80 %時,檢具經費
        支用狀況表核撥尾款。
      3.補助經費 1,000  萬元以上,分三次撥付,第一次核撥 25 %;
        第二次於支用金額達撥付金額 60 %時,檢具經費支用狀況表核
        撥補助金額 40 %;第三次於支用金額達累計撥付金額 70 %時
        ,檢具經費支用狀況表核撥尾款。
(二)購置機具:檢具發包合約書,經核計補助經費數額後一次撥付。
(三)工程施作經費(包括工程款、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工程管理費,以下
      簡稱總經費):
      1.補助金額 500  萬元以下者:檢具發包合約書,經核計補助經費
        數額後一次撥付。
      2.補助金額超過 500  萬元,未達 5,000  萬元者:分三次撥付,
        第一次檢具發包合約書,經核算計畫總經費並核計補助經費數額
        後,撥付應補助經費 40 %;第二次於總經費支用達 30 %時,
        檢具經費支用狀況表,核撥應補助經費 50 %;第三次於完工結
        案後,檢具完工驗收證明書副本,撥付尾款。
      3.補助金額 5,000  萬元以上者:分四次撥付,第一次檢具發包合
        約書,經核算計畫總經費並核計補助經費數額後,撥付應補助經
        費 30 %;第二次於總經費支用達 20 %時,檢具經費支用狀況
        表,核撥應補助經費 40 %;第三次於總經費支用達 60 %時,
        檢具經費支用狀況表,核撥應補助經費 20 %;第四次於完工結
        案後,檢具完工驗收證明書副本,撥付尾款。
    本署個別計畫或各基金如另訂有撥款原則者,依其所訂原則辦理。

     肆、補助經費之執行及核銷
七、補助經費應按個別計畫專案列帳控管,執行時應依核定計畫專款專用
    ,如確因業務需要致原核定計畫項目必須變更時,應檢送修正前、後
    經費明細表函報本署核定。

八、補助經費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者,除報經各該民意機關同意先行
    墊付者外,應確實依核定計畫納入預算後始得動支,並依各級政府機
    關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執行。

九、補助經費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其中經本署函報審計機關核准
    採就地審計(即憑證免送審)部分,受補助機關得於請撥補助款時逕
    以領據送本署核銷,並將原始憑證妥為保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署派
    員查核。另受補助機關如將補助計畫經費轉撥鄉鎮市公所執行者,應
    由各該公所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
    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等支出憑證,送受補助機關彙整、審核
    及保存,以及監督考核其經費執行支用情形(公所採納入預算方式辦
    理者,上開憑證得以影本替代)。

十、執行補助計畫支給之出席費及審查費應依行政院訂定「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附件四)。

十一、補助計畫內購置之設備、儀器或車輛應納入受補助機關財產,並確
      依財產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接受本署公務預算補助經費者,應按月上網填報「中央對地方政府
      補助款結報情形表」(格式如附件五)。

十三、補助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廠商違約或逾期交貨等之罰款,無
      論採納入預算或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均應依規定照數或按本署補助
      比率於年度內繳回本署。

十四、為免受補助機關執行不力影響本署預算執行績效,補助經費以不辦
      理保留為原則。惟特殊情形須轉入下年度繼續執行者,公務預算部
      分,受補助機關得就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經費,而於年度內未
      能償付部分,於當年 12 月 31 日前填具「歲出保留申請表」及「
      歲出保留分配表」(格式如附件六、七),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本
      署辦理相關保留申請作業;另基金預算部分,則應於當年 12 月 3
      1 日前依各基金通知表格格式填具相關結案報表,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向本署申請轉由下年度預算支應並繼續執行。

     伍、補助經費之查核
十五、本署每年不定期派員赴受補助機關實地查核補助款執行情形,查核
      項目如下:
  (一)補助經費採納入預算辦理者,是否確實完成納入預算程序。
  (二)本署同意跨年度辦理之同一補助計畫,其各年度該計畫經費是否
        採一致性之列帳方式。
  (三)補助經費之執行及核銷是否依本署核定補助內容執行,有無挪移
        至其他非屬原核定計畫支出之情事。
  (四)補助經費是否按個別計畫專案列帳控管,執行狀況是否按月(或
        按季)追蹤管考並研擬改善措施。
  (五)受補助計畫經費轉撥其他機關執行者,是否彙整、審核及保存各
        該機關所送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相關支出憑證,並嚴密監督考
        核該項經費之執行及支用情形。
  (六)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款及廠商違約或逾期交貨等之罰款,是否依規
        定繳還本署。
  (七)是否有其他違反本注意事項之相關情事。
  (八)專案性查核。

十六、前項查核結果除適時提供審計機關參考外,並作為本署管考部門年
      度對於受補助機關整體評核之參據。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