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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處理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通報及作業要點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避免垃圾焚化廠發生緊急事件
    造成災害擴大,並將影響降至最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垃圾焚化廠係指依「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
    廠推動方案」及「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
    興建之大型垃圾焚化廠。

三、本要點所稱緊急事件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機械或其他設備故障致發生停機狀況。
(二)因合約糾紛致發生停機狀況。
(三)掩埋場不敷使用發生須跨縣(市)協調處理時之情形。
(四)垃圾量嚴重不足,須協調跨縣(市)垃圾轉運進廠。
(五)運轉異常、有重大公害產生之虞,須停爐查明原因。
(六)地方抗爭發生,導致有停爐之危機產生。
(七)焚化廠產生重大工安或公害事件,且已造成人員或環境重大傷害。
(八)因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如地震、水災、風災)致運轉異常。
(九)其它緊急事件。

四、垃圾焚化廠遇有緊急事件發生時,該廠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除應通
    報本署(通報單如附)外,並應立即成立緊急應變處理組織負責處理
    ,如遇假日或下班期間則必須通知本署值班人員。

五、本署接獲垃圾焚化廠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通報緊急事件後,應成立
    垃圾焚化廠緊急事件處理小組,以避免造成災害擴大,將影響降至最
    低,並由工程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副處長為副召集人及第三組組長暨
    承辦人員為小組成員。必要時由召集人報請 署長同意後提昇處理層
    級至本署(如層級分級表)。

六、本要點經 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