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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查核評鑑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昇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以下簡稱焚化廠)營運管理及服務績效,建立環保設施新形象,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查核評鑑對象,為運轉中每日設計處理量三百公噸以上(含
    )之垃圾焚化廠;其查核評鑑範圍包含焚化廠操作、維護與管理等。

三、本署為辦理本要點之相關工作,成立垃圾焚化廠查核評鑑委員會(以
    下簡稱委員會),接受本署諮詢、提供建言並參與現場查核評鑑工作
    。
    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指定環境督察總隊副總隊長一人兼任。
    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與本署廢管處代表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等遴
    聘之,任期為兩年,其中學者專家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二。

四、委員會會議以每季開會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視實際需
    要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且學者專家委員應
    親自出席委員會會議,不得代理。

五、焚化廠查核評鑑項目如下:
(一)「營運績效」:係依據各焚化廠於本署焚化廠管理系統(SWIMS)
      之營運績效指標線上評鑑系統所申報資料計算得之,其項目、計算
      方式與權重由委員會決議,申報內容由本署審查。
(二)「現場查核評鑑」:由出席焚化廠現場評鑑及不定期查核之委員評
      定之;其項目與權重由委員會決議。現場評鑑以每年辦理乙次為原
      則,並得視焚化廠操作營運情況,辦理不定期查核。
(三)「管制考核」:由本署對各焚化廠營運月報、污染物抽測稽查、報
      表審查、工安情形、教育宣導與行政配合等項目評定之;其中,各
      焚化廠應於每月二十日前,至本署焚化廠管理系統(SWIMS) 申報
      經縣(市)環保局核可之前月份營運月報供本署審核。

六、焚化廠年度查核評鑑成績等第,由委員會就該年度焚化廠「營運績效
    」、「現場查核評鑑」及「管制考核」等查核評鑑項目評定之;各查
    核評鑑項目之成績權重,由委員會決議之。

七、本署得依不同焚化廠經營型態,分組公布查核評鑑成績等第。
    本署得對查核評鑑成績優良之焚化廠頒發獎牌予以獎勵,並函請焚化
    廠所在地之環境保護局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本署得對查核評鑑成績不良之焚化廠增加稽查頻率,並函請焚化廠所
    在地之環境保護局加強督導改善。

八、焚化廠及其所在地之環境保護局應配合查核評鑑相關事項之執行。
    各環境保護局對於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之廢棄物處理、緊急
    支援或協助,依「地方環保機關績效考核計畫」視為重大環保事務項
    目予以加分,倘配合不當致產生廢棄物處理危機,將予以扣分處置,
    並做為整體績效考核之參考。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