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車集中採
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經由集中採
購,以提高垃圾車採購效率,節省採購行政成本,特設垃圾車集中採
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技術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技術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規格規範及驗
收規範等審議事項。
(二)關於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投標廠商相關文件及規格
審查事項。
(三)關於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供應廠商查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業務之相關事項。
三、本技術小組召集人由本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廢棄物
管理處副處長兼任。本技術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署相關單位指派代表及本署署
長遴選學者專家擔任之:
(一)本署秘書室。
(二)本署法規會。
(三)本署環境督察總隊。
(四)本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五)學者專家七人至九人。
前項學者專家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
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本署相關單位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單位應改派代表;學者專
家委員出缺時,得由本署署長遴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四、本技術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指派簡任人員
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技術小組事務。本技術小組幕僚作業
由本署廢棄物管理處派員兼辦。
五、本技術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技術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六、本技術小組委員就審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審議之廠商或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或
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七、本技術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地方環保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派員
列席。
八、本技術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