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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8: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