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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模範環境保護專責人員遴選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激勵環境保護專責人員,樹立
    良好典範,以提升業務執行成效,並落實任職機構環境保護工作,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境保護專責人員,指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設置之下
    列人員: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二)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三)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
(四)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五)環境用藥販賣、製造業專業技術員。
(六)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員。
(七)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三、參選資格:環境保護專責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並確實執行法規賦予之
    職責而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得就其所設置之類別擇一報名參選:
(一)參加遴選時業已擔任任職機構之環境保護專責人員,連續達一年以
      上之現職人員。
(二)最近三年內未曾獲得同一類別獎項。
(三)環境保護專責人員本人及任職機構,於遴選年度前一年至遴選期間
      內,無違反環保法規而受處分。
(四)現居中華民國境內,品德端正,近三年內無不良紀錄。

四、報名方式:自本署指定報名日期起一個月內,由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任
    職機構檢具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任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環境保護局報名參選。

五、遴選方式:初選由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辦理;複選由本署邀請
    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人員組成遴選小組辦理。複選評分方式及遴選
    程序由遴選小組成員議定。
(一)初選:直轄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於指定報名日期起二個月內,完
      成初選作業,並檢具推薦名單總表及各通過初選人員初選檢核表(
      附其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參加複
      選。
(二)複選:由本署就前項初選名單進行資格複核;遴選小組選派代表進
      行實地查證,並得邀請資格符合者親自說明。複選工作於初選結束
      三個月內完成。
    遴選結果由遴選小組召開會議審議評定,並陳報署長核定。

六、全國模範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表揚名額每年以十名為限,依第二點所定
    類別分別遴選;同類別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之表揚,最多不得逾五名。
    經遴選小組認定特定類別之環境保護專責人員未達評分標準者,得從
    缺之。

七、本署得以頒發紀念獎座及獎品、並印製優良事蹟實錄或邀請傳播媒體
    報導等方式公開表揚全國模範環境保護專責人員。

八、獲表揚之專責人員報名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於參選年度有重大環保違規
    之情事者,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

九、遴選幕僚作業由本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辦理,並得委託機關(構)
    或民間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